3月1日晚,不少浙江網友表示自己手機上彈出一則地震預警消息:21:31(融合網)浙江泰順(E120.0,N27.4)附近發生4.2級左右地震。
這則消息來源于成都高新減災研究所(以下簡稱“減災所”)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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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浙江省地震局核實,該推送完全錯誤(時間、地點、震級三要素全錯)。當日浙江全省并未發生4.2級地震,是3月01日21時31分在福建寧德市柘榮縣發生2.1級地震。
浙江省地震局及時發布信息予以澄清和辟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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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表示:
成都高新減災研究所未經授權同意,非法發布預警信息,稱浙江泰順發生4.2級地震,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該時間段我省域內無地震事件發生,請社會各界關注我局官方發布渠道,不必恐慌。
也就是說,減災所發布的信息不僅錯誤,還沒有得到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同意,屬于非法。
首先要明確,該所是“民辦非營利科研單位”,也就是說,這不是官方機構。但與官方合作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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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減災所預警出錯,不是第一次了。
2021年10月5日四川瀘州“8.1級地震”,就是預警誤報造成的,事后四川省地震局說明是“地震預警信息為自動處理系統技術故障誤報”并致歉。
還有2023年4月19日福建古田4.2級地震預警誤報事件,這次是減災所自己說明并道歉,解釋為“監測儀被雷擊震動觸發,從而導致預警系統的誤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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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說明中還有一句話有意思——減災所的地震預警技術已12年無誤報。
那么上面瀘州那個算什么呢?我不知道是不是重新定義了“減災所的地震預警技術”或者“誤報”。
上面兩個誤報事件,并沒有公開報道的行政處罰,僅有官方致歉+技術整改。
而在2025年,減災所搞了個“融合網”。
在中國科技網等權威科技媒體的公開報道中表示:“融合網” 即 “傳統專業地震預警臺站 + 智能手機 MEMS 加速度傳感器” 融合的地震監測預警網絡,實現了全球首次手機與傳統地震預警網的融合。
通俗來說就是,除了專業地震臺站數據以外,還把你的手機里也當成地震動數據的獲取渠道。
雖然這大大提升了預警及時性和覆蓋面,但是很顯然:
- 手機傳感器從設計之初就不是為了記錄地震動而生的,其靈敏度、適應范圍和機械電子結構都與專業地震監測設備差別巨大;
- 手機的應用場景復雜,干擾和影響類型非常多且顯著,難以用有限的方式或算法處理干擾;
- 手機不埋在地下,甚至幾乎不會貼在地表,即使真的有地震,信號傳遞到手機上已經丟失或扭曲很多信息。
這種信息也拿來為預警所用?
非要用,充其量也只能做個參考,而且需要嚴格限制。合理的發布,必須嚴格依托官方建設的專業地震監測、預警臺站和站點數據為核心判據。
事實上浙江地震監測能力很強,全省陸域完全可以實現1.5級及以下的監測能力,海域都能到2.0級。如果用了官方專業臺站監測數據,那這種事幾乎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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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外行都一說就懂的事,減災所不可能不懂。他們也想基于專業臺站來做預警,但是減災所沒有獲得浙江省地震局的授權,浙江的監測臺網數據,減災所沒有。
為了做到盡量覆蓋全國,才想出了這么個“融合”的辦法。
這么做確實可以快速占領市場、獲得用戶粘性,但地震預警直接關乎社會穩定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其發布權限、系統建設均有嚴格的法定要求。
還好這方面關注的人不多,要不然被一些間諜或者壞人利用,搞很多手機在某些時間地點模擬振動,刻意誘發預警誤報制造恐慌怎么辦?這個責任誰來承擔?
那么為什么減災所能這么做呢?
1. 跨省監管協同機制缺失,形成 “注冊地管不到、事發地管不了” 的監管真空
地震預警實行嚴格的屬地管理原則,減災所注冊地、屬地主管部門在四川省,但其預警系統通過互聯網、手機操作系統實現了全國無差別發布,形成了明顯的監管缺失:
四川省監管部門無法對其在浙江省等外省的發布行為實施全流程、穿透式監管,也無法對跨省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執法處置;
而浙江省等事發地監管部門,對注冊地在外省的市場主體,缺乏事前準入管控、源頭技術封堵的直接執法抓手,僅能在違規行為發生后進行事后澄清與通報,無法實現事前預防;
目前跨省地震預警的聯合執法、協同監管機制尚未完全落地,僅停留在數據共享層面,未形成對跨省違規發布行為的閉環管控,這是此類事件發生的核心監管漏洞。
2. 終端傳播渠道的事前審核機制缺漏,違規信息獲得了無差別播發通道
減災所的非法預警信息,核心傳播渠道是手機廠商操作系統內置功能、自有 APP、社交媒體平臺,而這些渠道的運營方,均未履行法定的信息發布審核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規定,新聞媒體、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無償、準確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嚴禁發布虛假、來源不明的預警信息。但主流手機廠商為了完善產品功能,僅關注預警功能的 “可用性”,未對發布主體的屬地授權資質、信息合法性進行前置核驗,就為其提供了面向億級用戶的系統級推送通道;
社交媒體平臺、應用商店對相關預警 APP 的上架、信息發布,也未設置法定資質核驗環節,形成了 “機構生成非法信息 - 終端直接推送 - 公眾被動接收” 的無審核鏈條,直接放大了違規發布行為的社會影響。
3. 專項法規缺位,現有法規執法剛性不足、違法成本低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全國統一的《地震預警管理條例》,監管約束存在短板:
現有監管依據僅為《防震減災法》的原則性條款,以及各省出臺的地方政府規章,地方規章的執法效力僅能覆蓋本省行政區域,無法對跨省違規行為形成全國性、統一的處罰約束;
現有法規對擅自發布地震預警信息的行為,處罰力度嚴重不足:多數地方規章僅規定了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僅情節嚴重的才移交公安機關處理;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散布虛假險情的處罰,需達到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的后果才能實施,違法成本遠低于減災所通過 “先發預警”“全域覆蓋” 獲得的商業價值、行業影響力,難以形成有效震懾。
4. 社會力量參與地震預警的準入、核驗、退出機制不健全
國家層面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防震減災事業,但尚未出臺全國統一的民間預警系統建設、服務的準入標準與管理規定:
對于民間機構建設的地震預警系統,缺乏強制性的技術核驗、合規性審查、日常運維監管,減災所的融合網系統在本次事件前,已發生不止一起同類事件,但始終未被強制整改、暫停服務;
民間預警系統與國家統一地震預警網的技術對接、數據共享、資質互認機制不完善,大量民間系統游離于國家統一監管體系之外,形成了 “官方系統合規審慎、民間系統搶跑博眼球” 的格局。
5. 公眾與合作方對法定發布主體認知不足,為違規行為提供了市場基礎
多數公眾、甚至部分合作廠商,不清楚地震預警信息的法定發布主體,誤以為減災所是官方機構,或者即使知道不是官方機構,也相信具備全國范圍的預警發布權限,對減災所 “秒級預警”“全域覆蓋” 的宣傳盲目信任,為其非法發布行為提供了廣泛的用戶基礎;
部分廠商為了提升產品賣點,優先接入響應更快的民間預警系統,而非屬地官方統一預警平臺,進一步削弱了官方監管的約束力,加劇了預警信息發布的亂象。
作為普通民眾,還是要看官方發布信息,以當地省地震局或中國地震臺網數據為依據。目前各省地震局也在不斷推進官方層面的預警系統建設,相信不久的將來權威預警信息能滿足民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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