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陳女士花8800元雇一公司尋貓,事后與商家發生退款糾紛引發關注。2月27日,陳女士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她已決定起訴該公司要求退款。涉事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此事由領導處理,暫無法答復。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斗律師認為,此事中,貓并非由尋寵公司找到,尋寵公司未能履行“找到貓”的核心服務內容,理應適當退款。
花8800元雇公司尋寵,寵物被他人發現引發退款糾紛
陳女士(化名)告訴瀟湘晨報記者,2月21日晚間,她將貓帶到朋友的辦公室玩耍,其間發現貓不見了。22日早上,她花8800元(含定金1000元)雇上海它在科技有限公司派人尋找,雙方簽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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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介紹,最終在22日10點,來辦公室上班的物業工作人員聽到貓咪在桌子下面,“他沒有找貓,是意外發現的,知道我在周邊找,就告訴了我。”她于是要求公司退還除去定金的7800元,公司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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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被找到。
相關聊天截圖顯示,陳女士說,貓在辦公室待了一晚沒有跳窗外出,被她們自己找到了,要求公司退款。公司表示,他們是按結果收費,工作人員是根據陳女士提供的方向去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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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的合同規定,4種情形下視同找到,公司不退款。如陳女士在公司幫助下找回,不限定找回的時間長短、地點和方式,等等。合同中沒有“按結果收費”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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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陳女士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她已決定起訴該公司要求退款。涉事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此事由領導處理,暫無法答復。
律師:不符合合同中“視同找到”情形,公司應適當退款
此事中,找到貓的情況,是否符合合同中的“視同找到不予退款”規定的4種情形?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斗律師表示,此事中,找到貓的方式是:物業工作人員意外發現貓就在辦公室中,并非由公司找到,也非因公司行為導致貓自行回家,也未在乙方推斷區域內找回,也未死亡。因此,不符合合同中任何一條“視同找到”的情形,公司應當適當退款。
此事中,尋寵公司事后稱的“按結果收費”并未在合同中寫出,其是否合法有效?姚志斗表示,公司聲稱“按結果收費”,但未寫入合同,簽訂合同時也未明確告知,故“按結果收費”不屬于雙方約定,不能作為拒絕退款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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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要求退款,是否有依據?姚志斗表示,第一, 合同約定:尋寵公司的核心合同義務為找到陳女士寵物,此事中,貓并非由尋寵公司找到,也未在尋寵公司搜尋中找到,符合“未找到”的情形。第二,根據《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尋寵公司未能履行“找到貓”的核心服務內容,理應退款。
尋寵公司若拒絕退款,其依據會是什么?姚志斗表示,第一,可能主張符合合同約定的4種“視同找到”的情形,但該主張可能沒有證據支持。
第二,可能主張雙方約定“按結果收費”,但該主張不成立:與簽訂的書面合同內容沖突,且雙方簽訂合同時,尋寵公司也未告知陳女士該條約定,雙方并未就“按結果收費”達成一致意見。
第三,可能主張“服務已完成”,但服務完成不等于履行合同義務: 可能主張已派出人員、使用設備、耗費時間,服務已完成,不應退款。尋寵公司的核心合同義務為找到陳女士寵物,但尋寵公司并未找到,則根據雙方約定應該退款。
第四,可能主張根據陳女士提供的線索,方向錯誤致使未找到,該主張不成立:陳女士提供的跳出窗戶的線索,可以作為參考,尋寵公司作為專業找尋機構,理應全面設計尋找方案,充分利用人力和搜救犬的優勢尋找,并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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