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任何非法生產、運輸、儲存、買賣等行為
如同潛藏在城市中的“隱形殺手”
嚴重威脅著公共安全
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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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武城縣公安局民警
在工作中發現轄區村民楊某家中
存放有大量煙花爆竹
危險性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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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經調查得知
自2025年6月份以來
楊某在沒有取得
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
非法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制品
銷售額達60余萬元
非法獲利10余萬元
被當場扣押各類煙花爆竹20余箱
煙花爆竹制品1800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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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楊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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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方提醒
煙花爆竹易燃易爆
若存儲、燃放、運輸不當
極易引發安全事故
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
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不要非法生產、經營、存儲
運輸、郵寄煙花爆竹
燃放煙花爆竹時請到非禁放區
并遠離易燃易爆場所
發現違法線索的
請向當地應急管理、公安部門舉報
來源:德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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