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曹雪嬌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加大科技創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專題指導性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朱理還在會上介紹了人民法院如何認定權利人依法維權與遏制惡意訴訟的邊界。
朱理介紹,鼓勵和保障正當維權是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題中之義,遏制惡意訴訟和規制濫用權利同樣是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的必然要求。一方面,遏制惡意訴訟和規制濫用知識產權有利于凈化市場、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讓真創新不為惡意行為所侵擾,讓創新主體能夠心無旁騖投身研發。另一方面,越是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越可能引發出現“釣魚維權”“碰瓷起訴”“訴訟牟利”等不法現象,越需要予以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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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現場(極目新聞記者攝)
“因此二者不僅不矛盾,實際相得益彰,都是激勵保護創新的重要方面。”朱理解釋道,民事訴訟是當事人維護權利的重要途徑,對維權行為不應過于苛責,因此,認定惡意訴訟應當嚴格審慎。既要爭取“應認盡認”,更要防止“錯認誤認”。
他舉例稱,本批案例中,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訴泉州日某流量儀器儀表有限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明確限定了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目的就是劃清依法維權與惡意訴訟的邊界。該案中,日某公司明知其專利權已不復存在,仍提起訴訟,顯然意在造成對方損害,構成惡意訴訟。可見,區分依法維權和惡意訴訟的關鍵在于兩個方面:一是訴訟客觀上是否缺乏權利基礎或者事實依據;二是當事人起訴的主觀目的是損害他人還是維護自身正當權益。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存在密切聯系,在實踐中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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