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內容:】
春節前后,看到兩位律師朋友不約而同在微博上聊起和保全有關的話題。
一位在調侃節前保全多:
這種情況確實常見,我們庭就有一位小伙伴,春節前最后一個工作日還收到了當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請,確實有點崩潰。
下庭辦案以來,自己對于保全的態度,也是有變化的。
一開始并無所謂,無非是當事人的正當訴訟權利,而且那時候保全也不多,因為提供擔保的門檻較高,還記得要求保全金額的30%必須是銀行存款,很多當事人拿不出這么多錢,真是欲保全而不可得。
再后來,隨著保函成為擔保的主要方式,保全的數量大幅度增加。畢竟保全費最高5000元,一份保函一般也就幾千元,有些小保險公司要價可能更低一些,雖然也不便宜,但是確實降到了很多當事人都能負擔得起的程度。
再后來,我對保全,或者說是以保函提供擔保的保全,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反感。
起因是前些年有這么一個離婚糾紛,原告是女方,以保函擔保申請保全男方名下數百萬元財產。名下大量銀行存款被保全后,男方很著急,說現在急著用錢,問能不能以提供擔保的方式解除保全,我問你用什么擔保呢?對方回答說用保函提供擔保。因為保全是由執行部門實際執行的,而且我也沒查到這方面的明確規定,于是我詢問執行局的同事這樣行不行,得到的回答是經過研究不同意。
同事的答復我可以理解,但是男方的質問也很尖銳,為什么對方可以用幾千元的保函就能保全我這么多錢,而我不能用同樣的方式解除保全呢?
我沒法回答這個問題,這些年這種情況我也只遇到過一次,但我也因此對這種保全方式產生的某種程度的反感,特別是我看到一則新聞,說海外有些強勢的大公司,通過大額保全+漫長訴訟的方式霸凌自己的對手,愈發讓我認為,保全門檻太低并不是什么好事。
再后來發生的一些事讓我對以保函提供擔保的財產保全更加不滿。
這些年,離婚糾紛中原告申請財產保全的情況越來越多了,閱核得多了,我忍不住詢問小伙伴們,這些要求保全的離婚糾紛,判決離婚的可能性高嗎?小伙伴們回答絕大部分被告都不同意離婚,也看不出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判決離婚的概率很低。我又問最后案件判決駁回起訴,豈不是保全費+保函費就打水漂了嗎?和當事人釋明一下風險,這些錢也不算是小錢了,這么浪費多可惜。小伙伴們也很無奈,說釋明了,當事人還是堅持,而且很多時候都是律師過來的,我們也見不到當事人本人,律師說這是當事人的要求。
這些事多了,加深了我的反感,覺得這么多保全,會不會是當事人被“忽悠”造成的?
今年春節期間,我在微博上看到了一位律師朋友發了這樣一條視頻,題目是: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凍結的財產馬上要解封了,怎么辦?教你一招。
該說不說這條視頻成功引起了我的興趣,作為資深家事法官,第一時間也想不出這種情況該怎么辦,于是好奇的看了下去,直到看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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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方法是,在兩次離婚訴訟期間提起婚內分割財產糾紛的訴訟,把官司拖過半年,這樣就能保證對方始終訴訟纏身,就可以一直保全對方財產了......
說實話,這個方法有點讓人感覺一言難盡,但我陷入了思考,是不是在離婚糾紛中,這么多保全并不是因為門檻太低或者當事人被忽悠了,而是當事人真的擔心對方轉移財產呢?不然怎么會有這樣不惜代價的保全方法呢?
我也有點說不準,但覺得,以后再遇到這類情況,可以和當事人多聊一聊,我一直告誡自己不要陷入經驗主義不可自拔,因此多聽一聽當事人的真實想法真的很有必要。
不知道讀者朋友們是怎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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