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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和HFCs
備案新規上線
為筑牢臭氧層保護防線,強化ODS和HFCs全鏈條監管,2026年2月9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備案管理的通知》(環大氣〔2026〕8號),自2026年3月1日起實施。新規上線涉及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等多個環節,相關市場主體請務必高度重視。
PART 01
劃重點!新規核心要求
新規對不同主體提出如下要求
(一)生產企業:配額許可管理
生產(含副產)受控用途管控物質的單位、生產原料用途管控物質并對外銷售的單位,實施生產配額許可管理。
生產單位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過“消耗臭氧層物質信息管理系統”(http://new-ods.ozone.org.cn/)向生態環境部申請下一年度生產配額,并按額度生產。
(二)銷售企業:備案管理
管控物質(包括含管控物質的組合聚醚、混合制冷劑等)銷售單位,實施備案管理。生產單位銷售自產的管控物質及其混合物,無需進行銷售備案。
銷售單位通過“消耗臭氧層物質信息管理系統”(http://new-ods.ozone.org.cn/)向所在地市生態環境局申請備案,非首次申請應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進行。
組合聚醚銷售單位應在其產品上標明涉及的管控物質品種、含量、日期,以及上游的生產或銷售單位等信息,并保證在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內清晰可讀。
注意:ODS銷售企業只能向已取得生產配額的生產企業和已備案的銷售企業購買ODS,只能向已取得使用配額或已備案的銷售、使用和維修企業銷售ODS,不得向個人銷售ODS。銷售企業售賣ODS時需核實購買企業是否在國家系統中備案,禁止對個人或未備案的企業售賣ODS。違者將按照《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進行處理。
(三)使用企業:配額許可或備案管理
對以下單位實施配額許可管理:
①含氫氯氟烴(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100噸及以上且核定有基線年(2009-2010年)使用記錄的單位;
②四氯化碳(CTC)實驗室分析試劑提純單位;
③CTC加工助劑使用單位。
對以下使用單位實施備案管理:
①管控物質原料用途使用單位;
②使用管控物質及其混合物的制冷空調設備或制冷空調系統的制造、建設或安裝服務單位(實施使用配額許可管理的除外);
③使用含管控物質的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含噴涂施工)企業;
④使用管控物質的滅火系統產品制造單位;
⑤管控物質(除塵劑)復配單位;
⑥管控物質實驗室分析試劑(不包括CTC)和電子特氣提純單位;
⑦使用甲基溴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單位;
⑧其他不需要實施使用配額許可管理的管控物質用途使用單位。無需備案的單位:使用含管控物質及其混合物的復配后溶劑(除塵劑)、已提純實驗室分析試劑和電子特氣的單位。
使用單位通過“消耗臭氧層物質信息管理系統” (http://new-ods.ozone.org.cn/)向所在地市生態環境局申請備案,非首次申請應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進行。
(四)維修、報廢、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單位:備案管理
從事含管控物質的制冷空調設備、制冷空調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等維修、報廢處理,以及管控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實施備案管理。
(五)資料保存和數據報送
生產、銷售、使用、維修、報廢處理、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單位,應加強管控物質管理,在“消耗臭氧層物質信息管理系統” (http://new-ods.ozone.org.cn/)申請配額或備案并查詢相關信息,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至少3年。
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維修、報廢處理、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單位應在每季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在“消耗臭氧層物質信息管理系統”報送管控物質數據。
PART 02
來搞懂!ODS和HFCs為何要嚴管?
ODS(消耗臭氧層物質)是一類對臭氧層具有嚴重削減作用的物質,會導致大氣臭氧層破壞,增加太陽有害輻射暴露,危害人體健康與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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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方案》中確定了9類管控物質,包括全氯氟烴(CFCs)、哈龍、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含氫溴氟烴、溴氯甲烷、甲基溴、含氫氯氟烴(HCFCs)和HFCs。其中,前8類物質是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的ODS,第9類物質HFCs對臭氧層無破壞作用,是具有高全球升溫潛能值(GWP)的溫室氣體。
HFCs(氫氟碳化物)作為高全球升溫潛能值的溫室氣體,其溫室效應強度遠超二氧化碳,是應對氣候變化的重點管控對象。
PART 03
敲黑板!未備案的后果很嚴重
未辦理備案屬于違規行為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而未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的;
(三)未按時申報或者謊報、瞞報有關經營活動的數據資料的;
(四)未按照監督檢查人員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的。
守護臭氧層、應對氣候變化
既是企業的合規責任
也是全社會的共同使命
請相關主體主動學習新規
嚴格落實備案要求
攜手推動綠色低碳發展
共護藍天凈土、踐行生態責任
文章來源:成都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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