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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日前公布了新修訂的《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收留、撫養職責,并特別強調鼓勵兒童福利機構拓展社會服務功能,該《辦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明確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象
《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以“兒童優先發展和最有利于兒童”為原則,進一步規范了兒童從接收、評估、養育、安置到離院全鏈條服務流程。
《辦法》明確,兒童福利機構應當收留、撫養以下幾類兒童:
(一)下列由民政部門依法長期監護的兒童
1.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
2.監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
3.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
4.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兒童。
(二)下列由民政部門依法臨時監護的兒童:
1.被遺棄兒童、打拐解救兒童中,正在查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2.主管民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未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3.主管民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不具備嬰幼兒照護或者殘疾兒童康復、特殊教育等條件,無法滿足相關兒童需要。
(三)需要集中供養的未滿十八周歲的特困人員。
鼓勵具備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拓展社會服務功能
《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提出,具備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收留、撫養職責基礎上,拓展社會服務功能,實施“開門辦院”,為社會上有康復訓練需求的病殘兒童、孤獨癥兒童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同時為相關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照護技能培訓、心理疏導等服務。
兒童福利機構為病殘兒童、孤獨癥兒童提供服務,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服務收費應當依法依規并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來源:央視新聞
編輯:呼和浩特市婦聯新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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