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壽險是家庭經濟支柱的核心保障,但其“自殺免責條款”常成為理賠的最大障礙。當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后兩年內身故,且死因涉及“自殺”可能時,保險公司幾乎必然援引免責條款拒賠。然而,若自殺時被保險人處于嚴重精神障礙狀態,其法律上的“故意”與“自由意志”便存在根本性爭議。
一、家庭支柱倒下與百萬拒賠:抑郁癥患者離世,保險公司以“自殺”為由拒賠100萬
本案被保險人為某企業中層管理人員,是家庭唯一經濟來源。其生前因工作壓力及家庭變故,被診斷為中度抑郁癥,并規律服藥治療。在保險合同生效后第14個月,被保險人被發現于住所離世。公安機關調查排除他殺,認定為自殺。
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100萬元的定期壽險理賠金時,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四十四條及合同約定——“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出具了拒賠通知書。對于尚有房貸、孩子尚幼的遺屬而言,這筆百萬保障的落空意味著生活根基的動搖。
二、澤良破局:以“無民事行為能力”穿透免責條款,挑戰“故意”構成要件
我們接受委托后,并未被“兩年內自殺”的表象所困,而是直指免責條款適用的根本前提——自殺必須是行為人具有真實意思表示能力下的“故意”行為。
1. 核心法律支點:《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一條
我們精準鎖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以被保險人自殺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由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受益人以被保險人自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抗辯的,由其承擔舉證責任。”
這意味著,只要能證明被保險人自殺時因精神障礙而無民事行為能力,則可突破兩年免責期的限制。
2. 啟動回溯性精神醫學鑒定
我們立即指導家屬系統整理被保險人生前的全部病歷資料、就診記錄、服藥處方,以及親友、同事關于其近期情緒崩潰、言行異常、自殺意念表達的證人證言。同時,我們聯系了具備司法鑒定資質的精神醫學鑒定機構,申請對被保險人自殺時的精神狀態進行回溯性法醫精神病鑒定。
3. 構建完整證據鏈:抑郁癥與意志喪失的醫學關聯
我們邀請精神科專家出具專家意見,闡明:重度抑郁癥患者在疾病急性期,其認知功能、情緒控制能力及行為決定能力均可能受到嚴重損害,其自殺行為往往是疾病癥狀的體現,而非自由意志下的“故意”選擇。本案被保險人就診記錄明確顯示其病情已至中度以上,且有多次消極觀念記錄。
三、鑒定與訴訟雙輪驅動:法院采納“無意識自殺”觀點,判決全額賠付
在訴訟過程中,我方提交的回溯性精神醫學鑒定結論顯示:被保險人在自殺時符合“重度抑郁發作,伴精神病性癥狀”的臨床標準,其對自身行為的性質及后果缺乏實質性的辨認與控制能力,應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被保險人的死亡客觀上表現為自殺,但因其實施行為時處于嚴重精神障礙狀態,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故意”要件。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一條,受益人的抗辯成立,免責條款不應適用。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定期壽險保險金100萬元。這筆賠款,最終成為這個破碎家庭繼續前行的基石。
抑郁癥等精神類疾病導致的自殺,能否適用“自殺免責條款”,關鍵在于對“故意”的醫學與法律雙重界定。 澤良保險法團隊在處理此類涉及精神醫學與法律交叉領域的疑難案件上經驗豐富,善于通過權威鑒定與專業論證,為遺屬爭取應得的保障。
當悲痛遭遇冰冷的免責條款,專業的法律介入可能是打破僵局的唯一鑰匙。 澤良律所愿以專業與溫度,守護每個家庭在至暗時刻應有的那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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