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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強化法治意識 守牢安全底線
01
案件事實
2024年9月23日,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舉報線索,對某金屬制品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疏散通道堆滿物料,占用了生產經營場所的疏散通道。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以案普法
處理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結合該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1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某罰款0.2萬元。
02
專家評析
在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下,暢通的疏散通道能夠確保人員迅速、有序地撤離現場,從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如果疏散通道被占用、鎖閉、封堵,將會嚴重影響人員的逃生速度和效率,增加傷亡風險。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該公司生產車間疏散通道堆滿物料,占用了生產經營場所的疏散通道,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對該公司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某進行處罰。

來源:應急普法
四川省防災減災教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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