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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內容主要談論兩用物項出口的合規邊界。
如前所述,兩用物項出口存在諸多法律風險,明確兩用物項出口的合規邊界,是企業防范風險的核心。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出口管制法》、《管制條例》及執法實踐,企業合規邊界的重點在于下述三個方面。
第一,物項分類是合規基石,需突破“清單依賴”與“編碼誤區”。企業常陷入“未列清單即可出口”或“憑HS編碼判斷”的誤區,而合規邊界要求以《管制清單》的技術參數為唯一標準。例如,人造石墨需根據其純度、晶體結構而非海關編碼判定是否受管制。企業也要動態跟蹤政策更新,如2026年初對日出口管制公告,避免因信息滯后導致誤判。
第二,許可管理需貫穿“取得、使用、監督”全周期,嚴防“有證即通”的思維定式。合規邊界要求企業精準匹配許可類型:單項許可需確保物項、數量、用戶與證面完全一致;通用許可僅對建立內控體系的企業開放,且需接受動態核查;登記出口憑證限于維修、參展等場景,不可濫用。實踐中,企業常因“超量出口”、“借用許可證”等行為被認定為“未經許可出口”,對此應引起高度重視,避免給企業帶來意料之外的法律風險。
第三,交易審查應重點覆蓋“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實現全鏈條可追溯。《出口管制法》、《管制條例》明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改變相關管制物項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擅自改變“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對兩用物項進行轉賣,無異于直接將企業置于“再出口”的黑箱,有可能直接觸發相關刑事、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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