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5歲女孩偷賣家中奢侈品”一事,引發關注。
據湖南都市頻道風芒新聞2月23日報道,湖南長沙15歲少女賤賣家中貴重物品換新手機,總價值13萬的手表、包包等奢侈品,僅賣了9300元。
對此,女孩家長丁女士表示震驚與憤怒,“對于對方是否是未成年人,(奢侈品回收平臺)沒有進行審核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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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門店工作人員則稱回收價并非9300元,但拒絕透露具體金額。
據九派新聞消息,長沙芙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相關科室已關注到此事,正在進一步了解具體情況。
涉事門店在社交平臺上顯示已暫停營業,一工作人員稱24日已沒有營業。
律師:15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回收平臺負有審核義務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15歲女孩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在二手平臺所售的高價奢侈品的真實價值超出認知水平,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并不相適應,屬于效力待定的買賣合同,因監護人拒絕追認不產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回收平臺負有審核義務,如果其審核機制并不完善,依據流程不能核實賣方身份的,具有過錯;監護人未對孩子履行謹慎的監護義務,對損害結果發生也具有過錯。監護人可以追回孩子處分的財物,奢侈品已被轉售、毀損或滅失無法返還,則應按市場價值進行折價補償,交易中產生的損失可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各自分擔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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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湖南都市頻道風芒新聞視頻截圖
“未成年人賤賣家中物品”時有發生
一地消保委出手:交易無效
中青報記者注意到,事實上,未成年人偷偷賤賣家中物品,并非個例。
據河南廣電民生頻道2025年10月15日報道,河南10歲男孩偷偷賣掉姥姥的黃金吊墜,13克黃金賣了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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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11歲女孩偷賣家長黃金”的消息,也登上微博熱搜。浙江紹興張先生家里的黃金項鏈、耳環足足20多克,被孩子拆成6次偷賣到金店,換了16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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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趙先生家祖傳的6個銀手鐲,被13歲的兒子偷賣,部分銀手鐲已被商家熔掉。收到相關投訴后,紹興柯橋區消保委迅速介入,判定這些交易通通無效,家長退還回收所得款項,商家在退還部分首飾原物的同時,余下已熔毀飾品換成同克重飾品退回。
“兩個案例中,兩名未成年人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多次出售家庭大宗貴重物品,明顯超出其行為能力范疇,監護人拒絕追認,交易應屬無效。金店、首飾店作為專業經營者,在明知交易對象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下,未核實監護人同意、評估交易適當性,存在明顯過錯。同時,家長未能妥善保管財物并履行監護職責,亦是事件發生的重要因素,因而雙方均需承擔相應責任。”
據統計,一年內當地已受理類似投訴36起,涉事者年齡最小11周歲,涉及金額最高超過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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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類事件,中青評論2月24日發文指出——
從事回收的專業平臺,理應具備基本的風險防控意識和審核義務,這不僅是對買賣雙方合法權益的保護,更是平臺合規經營、長遠發展的底線......如果說回收平臺的監管失守是這起事件的重要外部推手,那么家庭教育的缺位則是不可忽視的內在誘因。
只有筑牢家庭教育的“第一道防線”,守住平臺監管的“最后一道閘門”,才能引導未成年人在認識金錢、理解價值的過程中,學會責任與敬畏,避免類似糾紛再次上演,讓每一名孩子都能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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