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前接了個貪污受賄案件,監委要求家屬代為退贓。
只要是職務犯罪案件,這個問題就繞不開,到底該不該退、怎么退、何時退?
結合實務經驗,把思考整理成文,與友交流。
監委之所以要求家屬代為退贓,一個很現實的前提是,其尚未實際掌握涉案贓款贓物的具體下落。
如果掌握,完全可以直接查封、凍結、扣劃,根本不需要通過家屬“代為退贓”。
監委既然已經查實當事人構成職務犯罪,認定了犯罪所得數額,卻又無法控制贓款,通常只有兩種可能:
1. 贓款已被當事人揮霍
這種情況普遍存在。如果家屬確有能力、且確信當事人有罪、贓款屬實,自愿代為退贓,一般是有利無害。
但關鍵問題在于,家屬憑什么確信確實構成犯罪、贓款數額真實、且已被揮霍?
2. 贓款被當事人隱匿
這里就出現邏輯矛盾:
當事人既然已經認罪,也承認了犯罪所得,為何還要刻意隱匿贓款?
監委會告知家屬,這是“轉達當事人的要求”。
可問題又來了,當事人一邊隱匿贓款,一邊又讓家屬代為退贓,邏輯上很難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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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要求家屬代為退贓,家屬該怎么做?
我的實務建議非常明確:
1. 優先要求與當事人當面核實
案件進入追贓挽損階段,通常意味著犯罪事實已基本查清、證據已固定。
從程序上講,安排家屬與當事人進行控制性會見、談話,用以核實退贓意愿和贓款情況,并無明顯障礙。
但實踐中極少安排此類會見,更多是轉達當事人口信或安排當事人電話要求家屬退贓。
2. 無論見面還是通話,務必核實兩個核心問題
是否真心認罪、認可指控事實?
“犯罪所得”是否真實、數額準確?
只有在這兩點都確認無誤的前提下,代為退贓才有意義、才更安全。
現實中更常見的是不安排見面、不通話,只通過口信、書信要求家屬退贓。
建議:
1. 不確定有罪、不確定贓款真實,不亂退
不能說退就退、說退多少就退多少。
家屬沒有“代為退贓”的義務,盲目退贓,可能自陷風險。
2. 扛不住壓力,用“拖”字訣
很多家屬不敢直接質疑、對抗監委,也擔心被以“不配合調查”追責。
當然,這一策略,只適用于自身清白、未涉案、未參與隱匿轉移贓款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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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拖到檢察院階段再考慮退贓?
完全可行。核心原因只有一個,到了檢察院,家屬和律師才真正“看得見案情”。
通過閱卷,結合會見當事人,律師可以判斷當事人是否構罪,哪些事實成立,哪些不成立,應退數額是多少。
在此基礎上再決定退與不退、退多退少,是理性安全的。
提前按監委要求退贓,利在哪里?
監委通常會承諾,退贓后將向檢察院提出從輕、從寬意見,且檢法一般會予以重視。
這一點,確實成立。
不容忽視的是,監委從追訴角度認定的有罪、贓款數額,并非終局結論,仍需檢察院審查、法院審判確認。
后續訴訟中,若當事人和律師作無罪辯護或部分事實不成立的辯護,此前的退贓行為可能會削弱辯護說服力。
留置期間認罪退贓,到檢法階段又喊冤?
當事人被留置后,律師不能會見,當事人與外界完全隔絕。
在封閉、缺乏外部監督的環境下,承受巨大壓力,出現認罪、甚至自認不實數額的情況并不少見。
而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法院后,當事人壓力明顯減輕,律師可以正常會見、全面了解案情,檢法原則上不再主動調查取證,僅對監委移送的證據進行審查。
此時,當事人才有條件、有機會陳述真實情況,為自己辯護。
檢法階段退才是最佳時機?
有人看了以上分析后可能以為,最佳時機是移訴后,甚至是開庭審理后,有罪無罪、應退多少基本清晰了,此時再依法退贓。
這種做法確實是最穩妥安全的。
但是,如果留置階段就能確定真實有效的退贓金額,早退比晚退更好。
案件情況不同,有不同的打法。
作者: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師,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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