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亞市教育局2月25日發布情況通報:
近日,有媒體報道我市某民辦學校,一在職教師未經學校批準報考其他單位被解除勞動關系一事引發關注。經核查,目前該爭議已經進入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事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很多人一看到學校、教師,就下意識當成事業單位、編制內管理。
但這件事的關鍵前提,恰恰被很多人忽略了,這是一所民辦學校,不是公辦事業單位。
既然是民辦學校,就不能套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那一套,而必須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關系的基本邏輯是:雙方平等、自愿、合法,勞動者享有基本的擇業與流動權利。
退一步說,就算是公辦事業單位,就算簽了所謂服務期協議,不合法的約定,法院照樣不認可。
這些年高校里類似的糾紛并不少見,有的學校在教師評職稱、讀博、進修時,強行附加超長服務期,動輒約定幾十萬、上百萬的違約金;有的高校對離職教師漫天要價,試圖用高額賠償把人鎖死在單位。
結果呢?網上一搜判例就知道,大量仲裁和訴訟,最終學校敗訴的不在少數。
用人單位不能濫用優勢地位,設置不合理限制;不能把內部管理規定,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更不能用 “服務期”“違約金”“職稱綁定” 等名義,變相剝奪勞動者的合法離職與流動權。
一所民辦學校,憑什么把教師管得連報考其他單位的權利都沒有?
涉事教師,入職僅僅兩個月,因為未經學校批準報考其他單位,被校方直接開除;問題是合同有效,不等于里面每一條款都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寫得非常清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條款無效。
自主擇業,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利用業余時間報考更合適、更穩定的崗位,是普通人再正常不過的選擇; 只要不影響本職工作、不違反競業限制、不泄露單位機密, 任何單位都無權一刀切禁止。
學校可以約定服務期,可以約定合理的違約責任,可以對因突然離職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主張賠償。但學校沒有權利:直接禁止教師報考其他單位;把私自報考直接定性為嚴重違紀;并以此為唯一理由,直接開除教師。
教師是來工作的,是來教書育人的,不是簽賣身契。
難道簽了一份勞動合同,連換工作、考更好崗位的權利都要被剝奪?
難道在民辦學校工作,就等于把自己的職業前途完全 質押給校方?這邏輯,不僅粗暴,而且荒唐。
從目前披露的信息看,這位教師只是利用個人時間報考,并沒有出現曠工、失職、損害學校利益、教學事故等任何可以合法開除的情形。
學校僅憑報考其他單位就將人開除,理由之牽強、手段之強硬,實在讓人匪夷所思。
這事情的結果大概率如下:
“合同期內不得報考其他單位” 這一條,極大概率會被認定為無效條款。因為它直接排除勞動者的基本擇業權,屬于典型霸王條款。
校方以此為由開除教師,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教師的訴求,大概率會得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
最好的結果有兩種:要么撤銷開除決定,恢復勞動關系;要么認定學校違法解除,判令學校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哪怕最后教師贏了仲裁、贏了官司,這個人在原單位,大概率也待不下去了。
勞動關系不只靠法律維持,還要靠信任與尊重。一旦走到開除、仲裁、對簿公堂這一步,雙方早已撕破臉。即便法院判決恢復崗位,回去之后也是尷尬、擠壓、穿小鞋,很難再有正常的工作環境。
所以對這位教師而言,最現實、最體面的結局,其實就是拿到違法解除的賠償金,轉身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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