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日前公布,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為自然保護地治理注入法治活水。此次法規修訂立足現實需求,以精細化制度設計打破過去在一些方面存在的管理困局,推動生態保護與民生發展更好地相融互促,進一步筑牢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制度根基。
變化一
推行精細化治理
條例修訂的重要原則之一就是推行精細化治理。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各具特色,不能簡單視為“封閉禁區”。以往部分規定在實踐中曾遇困境,比如在云南會澤黑頸鶴自然保護區,黑頸鶴生存與當地傳統農耕活動緊密相連,一味強調“核心區禁入”反而可能影響其食物來源和原住民生計。新條例將管理分區優化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并允許在嚴格保障生態安全的前提下實施季節性、差異化管控。這一看似“做減法”的調整,實則是減除不合理束縛,為管理精度和治理效能“做加法”,使生態保護更科學、更務實,從而系統性地提升了治理效能。
變化二
從政府“單向管控”向“多元協同”轉變
在推進精準化管理的同時,條例也注重推動治理主體從政府“單向管控”向政府、社區、科研機構、社會公眾等“多元協同”轉變。生態保護不是簡單的“堵”,更需要做好兼顧發展的“疏”。此次修訂將“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相統一”明確為基本原則,著力破解保護與發展對立的難題。讓守護者成為受益者,才是可持續的保護之道。
比如安徽揚子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通過生態修復持續改善環境,流轉土地發展生態農業,既幫助村集體增收,也為村民提供就近就業機會,真正讓居民從生態環境保護中獲益,形成利益共享的共同體,充分體現了法治的溫度與治理的智慧,彰顯了以人為本、生態惠民的價值導向。
變化三
新型自然保護地體系正加速構建
此次修訂不僅是單個條例的完善,而且是我國自然保護地法治體系完善的重要一步,有著體系性貢獻。隨著今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園法》正式施行,以國家公園為主體、自然保護區為基礎、自然公園為補充的新型自然保護地體系正加速構建。此次修訂注重與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律相協調,形成有機銜接、相互支撐的制度合力,為筑牢國家生態安全屏障提供更為系統、堅實的法治支撐。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實施。下一步關鍵要推動條例精神深入人心,并從文本走向實踐。國家有關部門表示將加強跨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同時完善配套細則,切實保障原住居民權益。這就要求執法監管既要“嚴”字當頭、形成震懾,也要從“細”處著力、確保政策意圖精準落地。只有當科學的分區管控在基層落地見效、社區共管模式有效運行、綠水青山向金山銀山的轉化路徑持續暢通,新條例才能真正成為建設美麗中國的有力法治引擎,結出更多生態與民生共贏的碩果。
來源:中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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