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近日印發《關于調整全省耕地開墾費收費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調整全省耕地開墾費收費標準及使用管理事項。
《通知》明確,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需遵循“占多少,墾多少”原則,由占用單位開墾同等數量與質量耕地;無開墾條件或開墾不達標的,應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收費按區域分檔設定:東西區域(平涼、慶陽、嘉峪關、金昌、酒泉、張掖、武威)每平方米16.5元;中南區域(蘭州、白銀、天水、定西、隴南、甘南、臨夏及蘭州新區)每平方米20.5元。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當地最高標準的2倍執行。
《通知》指出,征收管理實行“老項目老政策,新項目新標準”,遵循“誰批準、誰收繳”原則,由自然資源部門征收并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用地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征收;市州政府批準用地的,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征收。
資金使用方面,《通知》提出,耕地開墾費使用省級財政統一監制的非稅收入票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用于耕地保護與質量建設,實行收支分離,嚴禁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坐支。收費管理接受財政、審計及上級自然資源部門監督。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征、免征、緩征,不得擅自調整征收對象、范圍與標準。省政府將根據開墾成本與發展水平,適時調整收費標準。(記者 趙萬山)
來源: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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