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設的權威統一類案檢索平臺“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面向社會開放。現開設專欄對河南法院被收錄案件予以推介,以期更好推動法律正確統一適用,促進矛盾糾紛訴前化解,助力定分止爭,促推完善社會治理。
孫某媛敲詐勒索案
——通過制造、散布網絡謠言方式進行威脅并索要他人財物行為的定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某媛(女)系某網絡主播張某的“粉絲”,被害人侯某(女)經營的培訓機構與張某有業務合作。2022年6月,孫某媛自認為侯某與張某關系曖昧,遂在張某網絡直播間辱罵侯某,并通過自媒體平臺找到侯某家人聯系方式,借用他人電話給侯某家人打電話、發短信,稱侯某婚內出軌。在侯某給孫某媛打電話讓孫某媛停止對其人身攻擊行為時,孫某媛向侯某索要100萬元,威脅侯某如不給錢就會讓侯某身敗名裂。侯某又通過主播張某與孫某媛進行協商,孫某媛仍然堅持向侯某要錢。在侯某拒絕后,孫某媛給侯某的培訓機構員工、學員家屬打電話、發短信,散布侯某婚內出軌、偷稅漏稅、猥褻兒童等虛假信息。孫某媛還匿名撥打電話向相關政府部門、公安機關舉報侯某的培訓機構存在沒有辦學資質、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并在多個知名網站論壇發布涉及前述虛假內容的帖子。侯某不堪其擾輕生自殺,幸被人發現獲救,孫某媛得知后又發布侯某“畏罪自殺”的帖子,繼續對侯某進行人身攻擊,并索要100萬元。2022年7月,侯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孫某媛被抓獲歸案。
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2023)豫0503刑初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孫某媛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宣判后,孫某媛提出上訴。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3)豫05刑終10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孫某媛通過信息網絡制造、散布謠言誹謗被害人,以給付較大數額錢款作為停止人身攻擊及刪帖條件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關于被告人孫某媛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以下簡稱《網絡誹謗案件解釋》)第六條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主動索要財物,是敲詐勒索罪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發帖時無索要錢財目的,且沒有主動索要錢款,而是被害人聯系請求刪帖或請求停止人身攻擊時主動給付一定數額財物的,不宜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如果被害人主動聯系請求刪帖或停止人身攻擊,行為人提出給付財物條件,被害人拒絕,而行為人以不支付錢款就不刪帖甚至繼續編造更多不實或負面信息進一步炒作,威脅、要挾被害人,進而索取數額較大財物的,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本案中,被告人孫某媛供述,其初始并無索要錢財目的,只是為了讓侯某離開主播張某,但后續逐步提出給付錢款100萬元的要求,并在侯某拒絕后通過信息網絡發布更多攻擊、詆毀侯某的信息,給侯某施加壓力,以達到索取錢款的目的。被告人所作供述與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以及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電子數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孫某媛敲詐勒索的主觀故意,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關于被告人孫某媛是否構成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據此,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網絡誹謗案件解釋》第二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本案中,被告人孫某媛捏造被害人婚內出軌、偷稅漏稅、猥褻兒童、畏罪自殺等虛假事實,并通過信息網絡散布,被害人因不堪其擾輕生自殺,所幸被親友及時救回,未實際造成死亡結果。孫某媛的行為屬于《網絡誹謗案件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亦構成誹謗罪。
綜上,被告人孫某媛發布誹謗信息并造成被害人自殺后果,以索要100萬元錢款為要挾繼續通過信息網絡發布大量涉及被害人負面信息的行為,同時構成敲詐勒索罪和誹謗罪,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即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孫某媛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減輕處罰。孫某媛為敲詐巨額財物,調查被害人及其家屬、企業員工、客戶等相關人員信息,通過通信手段匿名散布負面信息,并通過網絡向社會公眾發布大量負面信息,多次利用信息網絡威脅、要挾被害人,在得知被害人有自殺舉動后,更是發布被害人畏罪自殺的內容繼續進行人身攻擊,手段卑劣,影響惡劣,酌情予以從重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為人通過信息網絡制造、散布詆毀被害人的謠言,在被害人要求停止人身攻擊時提出索要財物的要求,并以繼續散布謠言相威脅索取財物,同時符合敲詐勒索罪、誹謗罪構成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第6條
一審: 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2023)豫0503刑初3號刑事判決(2023年1月29日)
二審: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豫05刑終107號刑事裁定(2023年3月17日)
來 源: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編號:2025-05-1-22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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