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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法官鬧不愉快,真的會影響案件結果嗎?”
一、 “后果”未必是敗訴,但“麻煩”一定不會少
首先,因為與法官爭執就直接導致敗訴,在當下的司法環境中是極小概率事件。法官頭頂有審限壓力、有案件評查、更有二審甚至再審程序的監督。為了個人情緒賭上職業生涯,對絕大多數法官而言,得不償失。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可以“有恃無恐”。司法實務是復雜而微妙的,法官在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空間和程序管理權限內,確實有很多方式,能讓當事人或律師的代理工作變得異常艱辛。
程序上的“調整權”:就像老周的遭遇,一句“案情復雜”,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完全在法官的職權范圍內。這直接意味著訴訟周期拉長、當事人成本增加。
裁量中的“傾向性”:在法律允許的幅度內,比如利息的計算標準、違約金的調整比例、損失的具體認定等,法官的“酌定”空間很大。此時,心證的天平微微傾斜,結果可能就大不相同。
溝通中的“不順暢”:這是最直接的體驗。電話難接通、合理的申請被拖延處理、溝通時語氣冷淡缺乏耐心……這些看似不起眼的細節,會極大地消耗律師的精力和時間,影響案件推進效率。
對當事人的“間接影響”:極少數情況下,我也曾聽聞有法官在單獨與當事人溝通時,對律師的專業能力或工作態度提出質疑。這種“挑撥”雖不常見,但一旦發生,對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將是致命打擊。
這些,就是“得罪”法官后,最可能面臨的現實局面。它不一定是驚天動地的報復,而更像是一路崎嶇的磕絆。這也正是為什么很多經驗豐富的律師,在非原則問題上,往往會選擇更為克制、委婉的溝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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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了方丈還想走?沒那么容易!
二、 當沖突不可避免時:有理、有據、有節
那么,是不是意味著為了順利,我們就必須一味忍讓、委曲求全?當然不是。律師的職責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法官的決定或行為已經實質性損害了當事人利益,或者明顯違背了法律程序時,我們必須站出來據理力爭。
關鍵在于“爭”的方法:
對事不對人:將焦點牢牢鎖定在法律問題、程序問題和事實問題上,避免使用帶有個人情緒的攻擊性語言。把“您這樣理解不對”換成“我方認為,根據某法條,此情形應理解為……”。
依托法律與證據:任何異議,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司法解釋或已生效判例作為支撐,用白紙黑字說話,而非空泛的“我覺得”。
善用正式渠道:當庭口頭異議記入筆錄,庭后及時提交書面法律意見。如果認為法官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可以通過法院內部的督察部門或紀檢監察組進行實名反映。記住,投訴與反映情況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必須基于事實和證據。
一位四川的吳律師就分享過,他曾因法官在庭審中嚴重限制其辯論權利而當場提出異議并記錄在案,庭后立即提交了書面意見,后來該法官在合議時糾正了相關做法。這就是“有節”的抗爭。
三、 過來人怎么看?
圍繞這個話題,網友過來人們也有各自的看法:
“硬剛”派:“又不是本地人,辦完案就走,怕什么?不行就投訴!”這種想法略顯簡單。不過也有為網友指出的:如果你是律師,一份司法建議函發到你執業的律協或司法局,就夠你妥善處理一陣的了。法律職業圈子說大也大,說小也小,完全撕破臉對長遠發展并非上策。
“無奈”派:“遇到過法官,明明雙方都要調解了,他幾句話就給攪黃了。”、“還有法官以調解為名,行拖延審限之實。”這些吐槽反映了個別司法作風問題,也是引發沖突的導火索之一。
“經驗”派:“年輕律師最好不要和法官吵,對自己沒好處。”和法官溝通,要講究策略,避免無謂的沖突消耗。
“理想”派:“法官應該用AI替代,減少人為因素。”這表達了大家對司法絕對公正的期待,但法律適用永遠離不開人的價值判斷,關鍵是約束和監督。
四、 寫在最后:構建良性的職業互動
說到底,法官和律師是法律職業共同體中不可或缺的兩翼。一個健康的司法環境,需要雙方在恪守底線、相互尊重的前提下,既各自履行職責,又能進行有效、專業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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