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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購房糾紛中實際出資人請求轉移登記的裁判規則
春節期間,相信很多情侶把“結婚”提上了日程。
彩禮、酒席、婚紗照固然重要,但真正繞不開的,往往是那套“婚房”。
在限購政策之下,有人名下已有房產,有人社保年限不夠,有人尚未落戶——現實條件不允許,卻又迫切需要一套房子。
于是,有人選擇“借名買房”:出資的一方不具備購房資格,便借用伴侶、父母,甚至朋友的名義購房,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
買的時候滿懷信任,覺得“都是一家人”,登記在誰名下并不重要;可一旦關系發生變化,問題就浮出水面——當初不具備購房資格的實際出資人,能否要求登記權利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其指定的、具有購房資格的第三人?
針對這一問題,我們從現存爭議和司法裁判兩個方面進行解讀分析。
1.觀點一:可以
觀點一其實很好理解:錢是誰出的,房子就應該算誰的。
在借名買房的情況下,真正掏錢、承擔風險、享受收益的人是借名人;出名人只是把名字借出來,幫忙掛個名,本質上并不是房子的真正主人。
所以,只要不會讓出名人多承擔額外責任,借名人要求對方配合辦理過戶,是合理的。
這樣既讓房子的權屬回歸實際出資人,也能早點結束這種“名不副實”的狀態,避免以后再生糾紛。
2.觀點二:不可以
觀點二則更為謹慎。
它認為,除非雙方事先有明確約定,或者事后協商一致,否則不應支持借名人直接要求把房子過戶給第三人。
原因也很現實:如果隨意允許這種操作,很難區分這到底是單純的借名關系調整,還是變相轉賣、連環買賣,甚至可能涉及規避稅費的問題。
而且,把房子從一個“借名”狀態轉到另一個人名下,如果本質上還是代持,并沒有真正把產權關系理順,只是換了一個掛名人而已,風險并沒有消失。
3.司法裁判觀點
司法裁判的主流觀點,其實是有條件地支持。
法院的態度,其實可以概括為一句話:借名關系合法有效,且不會增加出名人負擔的,應當支持過戶請求。
具體來說,有三個核心條件——
第一,借名買房的約定本身必須有效。不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惡意規避政策等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
第二,借名人確系實際出資人。房屋利益實際歸其享有,出名人只是代持身份。
第三,將房屋過戶至具備購房資格的第三人,不會讓出名人承擔額外風險或責任。
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原則上會支持借名人的請求。
因為名義登記人并非真正權利人,繼續維持“名實不符”的狀態既無必要,也容易引發后續糾紛。允許過戶,本質上是讓權利狀態回歸真實,并為代持關系畫上句號。
但如果借名協議本身無效,或者過戶行為可能增加出名人的法律風險,法院則不會輕易支持。
4.律師觀察
在當下的婚姻關系與未婚情侶之間,借名買房早已不是個案。限購政策、征信瑕疵、家庭資產統籌、父母出資安排……種種現實因素疊加,使“名實分離”成為一種被默認的操作方式。
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借名買房從來不是一個“情感問題”,而是一個嚴格的法律結構問題。法院關注的核心并非雙方當初是否信任,而是:借名關系是否合法有效?實際出資是否清晰可證?過戶行為是否突破政策邊界或增加名義登記人的風險?
換言之,法院支持的不是“感情”,而是“規則之下的真實權利狀態”。
只要借名關系有效、權利歸屬明確、風險可控,司法會允許通過過戶將名實不符的狀態予以糾正;但一旦觸及規避政策、逃避稅費或轉嫁風險的邊界,保護就會立即止步。
對于正在籌備婚房的伴侶而言,更值得思考的或許不是“登記在誰名下更安心”,而是——這套產權結構,是否經得起關系變化、政策調整與司法審查的三重考驗。
如果你也面臨類似問題,歡迎掃碼聯系作者,獲取律師專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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