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公安公布五起涉煙花爆竹典型案例
春節期間
正是燃放煙花爆竹的高峰
但隨之而來的是
非法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等突出問題
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晉城市公安機關
連續查處多起煙花爆竹違法違規行為
現將五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2025年12月5日1時許,成某、朱某二人駕駛一紅色廂式貨車并拉有大量煙花爆竹(400余箱,價值40000余元)從晉城南高速口收費站下高速時,被市局巡特警支隊民警當場查獲。城區公安分局依法對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對朱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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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6年1月4日,開發區公安分局民警在走訪時發現連某在地下室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當場扣押煙花爆竹10余箱。經查,違法嫌疑人連某在2025年12月購買煙花爆竹,先后使用私家車分多次將貨物運送至其住所的地下室中非法儲藏。開發區公安分局依法對連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一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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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6年1月15日,陵川縣公安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轄區居民王某涉嫌非法存儲危險物質,隨即依法受案調查。經查,2026年1月,王某從河南購入煙花爆竹、鞭炮,非法儲存在其住宅內,現場查獲扣押煙花爆竹共439箱。陵川縣公安局依法對王某處以七日行政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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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沁水縣公安局端氏派出所在轄區進行安全風險隱患摸排中掌握一條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線索,于2026年1月13日21時在違法嫌疑人蘇某住處查獲煙花爆竹140余箱。目前,蘇某被沁水縣公安局處以十日行政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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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26年1月21日,高平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郝某在河西鎮某廠房內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當場查獲煙花爆竹1051箱。經查,2025年10月份,郝某多次聯系湖南省瀏陽市的某煙花爆竹經銷商購買煙花爆竹,并將購買的煙花爆竹非法儲存在租賃的倉庫內。目前,違法嫌疑人郝某被高平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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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 【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溫馨提醒
煙花璀璨,年味正濃。煙花爆竹作為春節極具儀式感的民俗符號,承載著大家的期許與祝福。熱鬧背后,安全始終是第一位的。從煙花爆竹的生產、存儲到經營、運輸、燃放,任何一處疏忽都可能引發安全事故。
1、燃放前注意看清燃放說明,采取安全的方式燃放。
2、煙花爆竹燃放應在指定區域,有“禁放”標識的禁放區域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3、注意選擇在室外空曠的地方燃放,要遠離人群、易燃易爆物品燃放,不要將點燃的煙花爆竹拋出燃放區域。
4、不要在文物古建筑、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及山林等禁放區域燃放。
5、燃放煙花爆竹時,注意不要將煙花噴射口對準他人、車輛、建筑窗口。
6、不能讓兒童單獨燃放,要有成年人陪同看護。
7、節日離家外出時,要關好門窗,防止煙花爆竹飛進屋內引起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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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晉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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