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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宣布違憲、違法的“12·3緊急戒嚴”而被控以內亂主謀罪名的韓國前總統尹錫悅在一審中被判處無期徒刑。19日,在距宣布戒嚴443天之際,審理尹錫悅前總統案件的法院首次作出判斷,認定封鎖國會等行為構成內亂罪。這也是韓國憲政史上首次認定現任總統構成內亂罪。
法院在判決中提及1649年英國國王查理一世因叛國罪被處決的歷史,指出“總統也可能犯下以擾亂憲政秩序為目的的內亂罪”,“使憲法機關(國會)無法行使職能即為擾亂憲政秩序,總統動用軍隊占領議會是典型例子”。法院在宣讀判決書時兩次強調,“最終法院認定的關鍵在于將軍隊派往國會這一核心問題”。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25部(審判長池貴然)當天判處尹錫悅前總統無期徒刑。這與當年因“12·12軍事叛亂”和“5·18光州民主化運動”中內亂及以內亂為目的的殺人罪等被起訴的前總統全斗煥最終獲判的無期徒刑相同。相比特別檢察組所求的內亂罪最高刑死刑,此次量刑較輕。
法院指出,“內亂罪是破壞國家存續和憲法功能、否定法秩序的行為”,“法律對僅造成危險的內亂行為本身規定重刑,正是因為其危險性極高”,并批評稱,“無視合法程序,通過暴力手段使國會無法行使職權,損害了民主核心價值,譴責空間極大”。
法院還表示,“最令人痛心的是軍警的政治中立性遭到破壞,韓國的政治地位和對外信用下降,政治兩極化加劇,社會為此付出的代價難以估量”,“尹錫悅前總統作為主導者,卻幾乎看不到任何道歉姿態”,這是量刑的重要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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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性戒嚴?“國會險將長時間處于癱瘓狀態”
法院首先就去年3月作出羈押取消決定時尚未判斷的關于有高級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公調處)是否擁有內亂罪調查權問題進行了認定。法院說明稱,“根據公調處法的例外規定,鑒于濫用職權罪與內亂罪之間具有直接關聯性,且在規范層面上對高效偵查的必要性較大,因此認定其具有調查權是妥當的”。法院還強調,即便不承認公調處的調查權,僅根據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所提交的證據,也足以成為對被告作出有罪判斷的依據。
法院認為宣布緊急戒嚴具備內亂罪構成要件中的“企圖以武力癱瘓國家憲法秩序為目的”(擾亂憲政秩序),并且實施了“實質性的暴力行為”(暴動)。法院指出,“向國會派兵的目的是為了逮捕主要人士,使國會議員無法集會和表決,從而阻止、癱瘓國會活動,使其在相當期間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戒嚴宣言中出現“反國家勢力國會”、“肅清”等措辭,以及戒嚴令第1號明示“禁止國會活動”也被作為證據。
尹錫悅前總統在最后陳述中辯稱戒嚴是“緊急警報”、“警告性、呼吁型戒嚴”,但法院未予采納。法院強調,“尹錫悅前總統并未制定何時撤軍的計劃,國會何時恢復運作完全取決于其個人意志,因此足以認定其預想國會將被癱瘓相當長一段時間”。
關于“政治人物逮捕組”,即試圖逮捕李在明總統、禹元植國會議長、韓東勛前國民力量黨黨首等14人的指控,法院認定是在尹錫悅前總統批準下,由前國防部長金龍顯下達指示。占領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行為亦以同樣方式實施。法院認定這些行為構成集合犯形式的內亂罪,共同犯罪成立。
對于內亂罪另一要件“暴動”,法院界定為“最廣義的暴動或威脅”。并認定封鎖國會、占領選管委等行為合并構成暴動,足以破壞全韓國、特別是首都圈地區的社會安寧。對于那些未逐一單獨處理的事項,都將被認定為內亂罪。
法院引用憲法第92條第2款對“擾亂憲政秩序”的定義,追溯至羅馬時代的歷史意義,強調即便是最高權力者總統,也可能犯下內亂罪。
法院說明,在中世紀時期,人們普遍認為國王或君主本身不可能構成叛國罪或內亂罪,但這一認知在查理一世事件后發生了轉變。法院接著表示,“在英國,國王與議會發生沖突,議會就國王的過失通過了20項決議后,國王親自率領軍隊闖入議會大廈,強行解散議會”。法院補充稱,當時經過內戰,查理一世最終以叛國罪被判處死刑,自此形成了這樣一種觀念,即便是國王,只要侵犯主權,也可以構成叛國罪。
法院原則上認為,宣布緊急戒嚴屬于總統權限行使,本身不當然構成內亂罪。尹錫悅前總統也主張這是“高度政治行為”,不應接受司法審查。但法院指出,“若以癱瘓憲法機關功能為目的,即便是憲法賦予的權限行使,也可能構成以擾亂憲政秩序為目的的內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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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痛苦持續了相當長的時間”
特檢組主張尹錫悅前總統早在2023年10月前即籌劃戒嚴,具有長期執政的權力欲望。但法院認為其是在2024年12月1日因在野黨彈劾壓力等因素下決定戒嚴。對檢方核心證據“盧相元手冊”,法院認為記載時間不明確、內容簡略,未予采信。
與此同時,針對尹錫悅前總統將戒嚴歸咎于當時在野黨(共同民主黨)的說法,法院批評稱,“即便其判斷國家處于危機狀況并試圖加以糾正,這也不過是動機或理由,不能被視為向國會派遣軍隊的目的”,“以出動兵力、封鎖國會作為手段所犯下的錯誤,必須與其主張的動機明確區分開來”。法院還引用比喻稱,“不能因為讀《圣經》,就去偷蠟燭”。
法院表示,“被告因一時判斷失誤而被羈押,其家屬承受痛苦,以及原本應當安心結束軍警生涯的公職人員經歷著巨大痛苦,這些情況將成為我們國家的一大傷痛,并且可能會持續相當長一段時間”。
不過,法院在量刑時也考慮到尹錫悅前總統并未進行周密策劃、曾試圖克制使用武力、難以找到實際行使物理力或暴力的案例等因素。法院還酌情考慮到“(與緊急戒嚴相關的行為)大多以失敗告終、此前無犯罪前科、長期擔任公職,以及現年65歲、年齡相對較高”等情況。
宣判后,尹錫悅前總統的律師尹甲根表示強烈不滿,“既然是這樣的審判,當初為何還要開庭?如果結論早已定好,是特檢預先設定的結果,那干脆不經審判直接宣判不就行了嗎?”“手掌是遮不住天的,被遮住的只有自己的眼睛。云散之后,太陽終將顯現”。
另一方面,法務部長鄭成湖在臉書發文稱,“此次量刑是否充分反映了動用軍隊試圖顛覆國家的軍事叛亂之嚴重性與危險性,令人存疑”,“以‘未遂的內亂’或‘初犯、高齡’等理由予以減刑的判斷,是否符合常識與國民的法律情感,也有必要加以反思”,“期待在今后的二審中這部分能得到嚴肅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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