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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一位老太太騎自行車拐彎時摔倒,兩名路過的初中生騎電動車看見后,主動停車幫扶,卻被交警判定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后,老人稱自己是因受到驚嚇而摔倒,向兩名學生的家屬索賠22萬元,事件引發廣泛關注。
針對這起事故,《都市現場》欄目特邀擁有26年從警經歷、曾任職公安局辦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長、交警中隊長,退休后執業7年的律師——江西安喜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曉東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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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在仔細觀看事故視頻后指出,視頻中涉及三方:一輛白色小轎車、一位騎自行車的老人,以及兩名騎電動車的女孩。老人的騎行過程中有兩次避讓行為:第一次是為避讓白色小轎車,第二次則是為避讓兩名女孩所騎的電動車,隨后老人摔倒。

陳律師認為事故的處理認定應基于兩個原則:
一是危險原則。陳律師分析,第一次避讓中,白色轎車與老人并無接觸,且老人已完成避讓并恢復正常騎行。第二次避讓則是因為兩名女孩所騎電動車從十字路口出現,擋住了老人的前行方向,老人若不左轉避讓便會發生碰撞。因此,造成危險的直接原因并非第一次避讓,而是第二次避讓。騎電動車的女孩與老人因避讓而摔倒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是危險產生的直接原因之一。當然,老人在此次險情中操作不當、避讓失誤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是路權原則。車輛與行人靠右通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女孩騎電動車未靠道路右側行駛,是引發事故的原因之一。基于路權原則,騎電動車的女孩在事發時負有三大義務:
觀察義務:在進入十字路口時,應充分觀察左右路況,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
減速義務:從視頻看,女孩通過路口時未明顯減速,這也是事故成因之一;
讓行義務:根據“轉彎讓直行”的通行規則,當時騎電動車的女孩正在左轉彎,而老人騎自行車為直行,因此女孩應讓老人先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實施條例中關于“轉彎讓直行”的條款主要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陳律師認為,這些條款明確了在不同路況下,轉彎車輛對直行車輛的讓行義務,旨在保障路口通行安全和秩序。這些,都要求騎行電動車的小女孩有高度的注意義務。在這起事故中,騎電動車的女孩因未遵守路權規定及相關安全義務,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
來源:都市現場 編輯 | 劉慶 責編 | 曾義峻 審核 | 黃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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