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攙扶摔倒的老人,本是刻在中華民族骨子里的互助美德,是人與人之間最樸素的善意表達。但近年來,“扶人反被訛”的案例頻頻上演,從初中生扶老人被索賠22萬,到路人施救卻遭誣陷追責,一個個令人心寒的事件,讓“不敢扶、不愿扶”成為社會常態。更令人揪心的是,部分司法裁判中出現的模糊界定、不當處置,讓挺身而出的助人者寒了心。守護扶老善意,遏制訛人歪風,司法必須挺身而出,亮明立場、守住底線,再也不能讓扶助老年人的人,遭遇“好心沒好報”的不公,感受透心涼的絕望。
司法的模糊與缺位,是助人者寒心、扶老美德式微的關鍵推手。扶老被訛事件的核心矛盾,從來不是“扶不扶”的道德選擇,而是“扶了之后會不會被追責”的安全顧慮。而這份顧慮的根源,往往在于司法裁判未能清晰界定“助人者”與“被扶者”的權利邊界,未能給善意足夠的底氣。有的案件中,即便沒有確鑿證據證明助人者存在過錯,裁判者也往往以“公平原則”為由,要求助人者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有的案件中,對惡意訛詐、虛構事實的被扶者,懲戒力度過輕,僅以口頭警告、駁回訴求收場,難以形成有效震懾。
這種“和稀泥”式的裁判,看似兼顧了“雙方利益”,實則助長了“訛人有理”的歪風,擊碎了助人者的善意與信任。就像初中生扶老人被索賠一案,監控清晰證明雙方無物理接觸,老人醫療費僅兩萬余元,卻被索要十倍賠償,即便最終助人者無需承擔責任,但漫長的應訴過程、身心的雙重壓力,早已讓這份純粹的善意被消磨殆盡。當司法不能明確為助人者撐腰,當“行善有風險”成為共識,越來越多的人會選擇“明哲保身”,即便看到老人摔倒在地,也只能默默轉身,讓互助美德在冷漠中褪色。
司法必須主動發力,用清晰的裁判、有力的懲戒,為扶老善意筑牢“防火墻”,不讓助人者再受委屈。《民法典》早已明確規定,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便是“好人條款”,為助人者撐起了法律保護傘。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司法機關必須嚴格執行這一條款,在審理扶老糾紛案件時,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被扶者提出的索賠訴求,嚴格審查證據,對無證據支撐、虛構事實的訛詐行為,堅決予以駁回。
更重要的是,要加大對惡意訛詐者的懲戒力度,打破“訛人零成本”的現狀。對故意訛詐、誣陷助人者的,不僅要駁回其不合理訴求,還要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將訛詐者納入誠信黑名單,讓其在就業、出行、貸款等方面處處受限,讓“訛人必被懲”的信號深入人心。唯有如此,才能明確傳遞“善意無需擔責、訛詐必受嚴懲”的立場,讓助人者敢于放心伸出援手,讓訛人者不敢輕易越雷池一步。
司法守護的不僅是單個助人者的權益,更是整個社會的道德底線與互助精神。扶老敬老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而是需要司法、社會、個人共同踐行的美德。司法機關的每一次公正裁判,都是對善意的肯定與弘揚;每一次對訛詐者的懲戒,都是對歪風的遏制與糾正。當司法不再讓助人者透心涼,當善意能夠得到尊重與保護,當訛詐行為能夠被及時制止,越來越多的人會重新拾起互助之心,主動攙扶摔倒的老人,主動傳遞溫暖與善意。
人心齊,則美德興;司法正,則善意存。扶助老年人,本是最動人的社會溫情,不該讓助人者在委屈與寒心中獨自承受。司法必須站穩立場、堅守底線,用法律的力量守護善意、懲戒歪風,讓每一位挺身而出的助人者,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溫度與公正,讓“扶老不怕訛、助人有底氣”成為社會常態,讓中華民族的互助美德,在司法的守護下代代相傳、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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