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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2026年2月1日《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正式施行,全國電動車執法迎來重大優化,徹底告別“以罰代管”的粗放模式,轉向教育優先、柔性執法的精準治理。對于億萬依賴電動自行車出行的群眾而言,除了忘記攜帶行駛證,僅口頭提醒之外,以下4項的行為也明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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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年度首次輕微違法可教育免罰。過去,未規范佩戴頭盔、號牌輕微污損、路口輕微越線等小違規,往往會面臨罰款處罰,讓車主出行提心吊膽。如今,只要同時滿足首次、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且當場糾正,就能通過簽署文明出行承諾書、觀看教育視頻等方式替代罰款。無論是當場佩戴好頭盔,還是擦凈污損的號牌,亦或是臨時停靠取件后立即駛離,都無需再擔心被罰款,既保留了執法溫度,也能引導車主規范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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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合規車輛正常通行不予查罰。新國標電動自行車只要懸掛綠牌、符合時速≤25km/h等標準,且無改裝、遵守交規,就能合法上路、不受查扣。對于已完成備案、懸掛臨時號牌的非標電動車,在當地規定的過渡期內合規騎行,同樣不予處罰。各地還優化了上牌流程,推行免費上牌、就近辦理、帶牌銷售等便民措施,讓合規車輛出行更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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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無法律依據的“土政策”處罰一律叫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明確禁止趨利性執法,規定國家法律未禁止的行為,地方不得擅自增設處罰。此前部分地區隨意處罰加裝后視鏡、合規擋風被等行為的做法被徹底叫停,只要這些加裝部件不影響安全與通行,就不得隨意攔查處罰。若遇到此類違規執法,車主可要求執法人員出示明確法律依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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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特殊情形的無心之失視情免罰。因道路施工臨時借道機動車道且未搶行,初到陌生城市首次輕微違規,或是為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而產生的輕微違規,通常不予處罰。這種人性化規定,充分考慮了車主的實際出行困境,避免了“一刀切”執法帶來的不便,彰顯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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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免罰并非放任,闖紅燈、逆行、超速、非法改裝、違規載人等嚴重違法行為,仍會被嚴管重罰。此次執法優化,是治理理念的升級,既守住了道路安全底線,也保障了群眾的出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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