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案例:下班后在宿舍休息數小時再回家,是否仍屬“上下班途中”?
(2025)川行申1013號
裁判要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案情簡介
陳某系四川某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員工,被派往成都某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從事焊接工作,日常居住于成都某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宿舍內。
陳某于2024年6月16日1時打卡下班回到公司宿舍休息,于2024年6月16日8時22分在騎行電動二輪車返回其位于成都市東部新區**街道**一期小區的居住地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死亡。經交警認定非主責。
案情
人社局決定:不予認定工傷
陳某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龍泉驛區人社局認定非上下班時間,故不予認定工傷,因此作出了(2024)川0112工不認2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陳某近親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審判】
一審判決:不予認定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不在“上下班途中”,故判決駁回陳某近親屬訴訟請求。
陳某近親屬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2025)川01行終301號:不予認定工傷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01行終301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某近親屬不服,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裁定-(2025)川行申1013號: 不予認定工傷
陳某近親屬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陳某近親屬的父親陳某于2024年6月16日凌晨1時打卡下班,下班后因為時間為凌晨深夜,且為暴雨天氣,選擇在宿舍避雨后再回家,天明后于2024年6月16日7時45分從工作單位返回位于成都市東部新區**街道**一期小區的居住地,具有正當性、合理性、合法性,并沒有改變上下班的性質,二審法院片面根據陳某在廠區的停留時間而否定上下班的性質,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二、二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二審法院在未對陳某近親屬進行詢問的情況下,采取書面審理方式,屬于程序違法。三、本案與(2016)川行申201號案件同案不同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請求: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二審判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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