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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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固定總價合同因價款固定、結算便捷,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常用的合同形式。
那么,固定總價合同中,承包人能否主張因設計變更增加的費用?
最高院在《四川廣安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寧夏某某集團紅四煤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合同系固定總價合同,且明確約定工程費用按固定總價計算的,設計變更不做價格調整,承包人主張合同變更增加的費用缺乏合同依據。
本案焦點為,關于應付工程款中應否增加98萬元設計變更塔材費用。
廣安某某公司與某某煤業公司簽訂的《某某煤業公司35KV輸電線路Ⅱ回路工程》約定:“案涉工程固定總價為1350萬元,除非發生了不可抗力,此固定總價不作調整”;
專用條款9.1條還約定:“合同價款包括了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所需的一切費用、利潤、稅金,并包括以下條款所隱含的內容:(1)工程施工;(2)承包人供應材料的采購;(3)設備、材料的采購、卸車、搬運和保管(包括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7)發包人現場代表、設計單位及監理認可的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單,不再計取費用;……”。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亦約定了拆除原有部分工程的費用按固定總價計算。可見,雙方約定明確,各方認可的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單不應再計取費用。
再審申請期間廣安某某公司提交了該公司與寧夏某某金屬辦公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的采購鐵塔合同及該公司出具的工程重量確認單,證明塔材重量增加導致費用增加,主張該公司另行采購的費用應予以增加。
但案涉合同系固定總價合同,前述合同專用條款9.1條亦約定了合同價款中包含承包人供應材料的采購,設計變更不做價格調整,廣安某某公司現主張合同變更增加的塔材費缺乏合同依據。
廣安某某公司提交的《施工圖階段測算書》為其單方委托鑒定,且鑒定系依據青島某某鋼結構有限公司提供的鐵塔施工圖編制,在某某煤業公司未予認可的情況下,不能作為認定設計變更塔材費用的依據。二審判決未支持廣安某某公司關于增加98萬元設計變更塔材費用的主張,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固定總價合同,承包人通常不能主張因設計變更增加費用。因此,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明確約定設計變更的確認流程、費用核算標準;施工中發生設計變更時,及時留存書面證據、履行申請流程,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梳理證據鏈,避免因流程瑕疵、證據不足錯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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