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取決于其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民法典》規定,商場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有義務在合理限度內保障顧客的人身安全。若因商場未盡義務,如地面濕滑未設警示標識、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維修等,導致顧客摔倒受傷,商場需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合理損失。
若顧客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奔跑打鬧、未注意警示標識等導致摔倒,商場可減輕或不承擔責任。若損害由第三人行為造成,由第三人擔責,商場未盡安保義務的,承擔相應補充責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償。
發生摔倒受傷情況后,顧客應及時留存現場照片、監控視頻等證據,與商場協商賠償。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解決,由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確定賠償責任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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