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犀哥這財經評論,主要來聊聊摩根大通賠償案。作為美國的金融巨頭,摩根大通為什么會被騙子索賠上億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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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子騙人被抓,受害者討回公道,皆大歡喜,但摩根大通,美國最大的銀行,實打實被一個叫查理·賈維斯年輕人騙走1.75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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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子最后蹲了大牢,轉頭就把摩根大通告了,張口就要天價律師費,更絕的是,法院居然判騙子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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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維斯明明是騙錢的,憑啥能要到律師費?摩根大通那么大的巨頭,手下全是頂尖律師,怎么就“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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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兒最諷刺的就是:論道德,賈維斯就是徹頭徹尾的騙子,騙了1.75億,蹲牢都是活該,但論法律,人家還真有底氣索賠,摩根大通必須得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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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維斯因電信欺詐、證券欺詐被判85個月監禁,罰金2.875億美元,摩根大通不光1.75億收購款打了水漂,還得乖乖給賈維斯付全部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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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收購最后成了摩根大通的“恥辱現場”,一切源頭,都要從2021年那場草率的交易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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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好奇,賈維斯都成階下囚了,憑啥還能勝訴?答案很簡單,她沒耍花招,就是鉆了兩個法律規矩的空子,而摩根大通剛好踩了坑:一個是收購協議里的“彌償條款”,另一個是特拉華州法院的“明確無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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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償條款說白了就是:公司董事、高管因干公司的活兒卷進官司,公司得報銷合理律師費。
賈維斯是Frank平臺創始人,雖沒以甲乙雙方身份在收購協議上簽字,但法院認定她屬于條款保護的高管,是合同“第三方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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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跟買保險一樣,哪怕沒親自簽字,只要明確是受益人,就能領保險金,更關鍵的是,按美國合同法和特拉華州補充工資法第145條,賈維斯的索賠權是法定的,跟她最后是否定罪沒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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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只要賈維斯當初是以Frank高管身份干活,哪怕后來騙錢蹲牢,照樣能要律師費。
摩根大通不服,說賈維斯簽過辭職信,放棄了所有索賠權,但法院沒理,核心就是“明確無誤標準”:想讓別人放棄重要權利,棄權條款必須寫得明明白白,不能有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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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大通的辭職信里,“放棄索賠權”說得太籠統,壓根沒明確放棄追討律師費,所以這個棄權不算數。
摩根大通不是輸在法律不公,是輸在自己馬虎,簽合同、寫辭職信都沒摳細節,最后給自己挖了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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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款漏洞是外部原因,摩根大通作為百年金融巨頭,它手下全是頂尖精英,風控體系更是業內標桿,為啥會被一個年輕人用簡單騙局騙走1.75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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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大問題,就是巨頭傲慢導致風控失靈,2021年摩根大通急著搶占學生理財賽道,賈維斯的Frank平臺剛好出現,還帶著沃頓商學院的名校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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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維斯說平臺有425萬真實學生用戶,摩根大通急于求成,下意識降低警惕,壓根沒核查數據真假。
收購完成后才發現,425萬用戶里,400多萬個郵箱都是偽造的,真實用戶不足30萬,1.75億相當于買了個空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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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哪兒是風控失靈,就是太傲慢,企業做到頂端就容易飄,覺得規模大就能補救疏漏,最后被騙純屬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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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大問題,是集體決策沒人真正負責,這場失敗收購是集體拍板,從立項、盡調到簽協議,每一步都按規矩來,看似沒毛病,但出了問題卻沒人敢擔責。
這是很多大公司的通病,集體決策出錯,沒人單獨背鍋,員工越來越敷衍,流程變成走形式,最后埋下大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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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競爭從來不是比規模、比資源,而是比嚴謹、比敬畏心,不管多大的巨頭,只要馬虎傲慢、忽略細節,就可能栽大跟頭,不管對方背景多光鮮,都不能降低警惕,該核查的必須核查,該摳的條款必須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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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擺設,是商業合作的底線,合作時別光想著賺大錢,合同條款一定要仔細看,尤其是彌償、棄權這種關鍵條款,必須寫明白權責,既別讓別人鉆空子,也別自己吃暗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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