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庭的情況是這樣的:當年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但之后并未真正分開生活,而是繼續同住、共同撫養子女、共同經營事業,對外也仍以夫妻形象出現,可能連子女都不知道父母已經離婚。等到矛盾爆發,才發現問題并不只是“分手”這么簡單。在韓國司法實踐中,如果雙方在離婚后長期以夫妻方式共同生活,可能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那么一旦關系破裂,就會涉及事實婚姻的解除及財產分割問題。
![]()
判斷是否構成事實婚姻,關鍵在于是否具有婚姻的實質,而不是是否持有結婚證。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是否共同承擔家庭開支、是否共同撫養子女、是否對外以夫妻身份活動等因素。如果共同生活長達十幾年甚至數十年,并且經濟與生活高度融合,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可能性相當高。也就是說,雖然法律上曾經離婚,但之后重新形成了新的類似婚姻關系。
一旦事實婚姻被認定,財產分割的原則與法律婚姻基本一致。核心并不在于財產登記在誰名下,而在于是否屬于共同生活期間形成或維持的財產。包括一方名下的房產、營業資產、存款、股票、保險利益,以及雙方名下的債務,都會納入分割范圍。長期承擔家務、照顧子女、協助事業經營,即便沒有直接收入,也會被認定為對財產形成的重要貢獻。
例如,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但購房資金來自男方名下積蓄,且貸款由男方償還,這種情形下,法院通常會將房屋凈值作為共同財產計算基礎。男方償還貸款屬于經濟貢獻,女方多年家務勞動同樣屬于間接經濟貢獻。若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超過二三十年,在無特殊繼承或贈與財產情形下,可能接近50%的分割比例。
![]()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問題:當年辦理離婚時是否已經完成了財產分割清算。如果當年離婚僅為形式離婚,并未實質分割全部財產,隨后又重新共同生活,那么法院在審理時,可能會將整個共同生活期間一并考慮,而不是簡單以離婚時間作為界限。因此,不能因為“已經離過婚”,就當然認為后續財產不再具有共同性。
如果關系已經破裂且無法協商,事實婚姻雖不需要辦理離婚登記,但財產分割仍需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建議在啟動程序前,先全面整理財產清單,固定銀行流水、房產資料、事業收入證明等證據,避免對方轉移資產。總之離婚后同居形成的事實婚姻,在法律上并非空白地帶,只要具備婚姻實質,財產權益同樣受到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