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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這樣一個法治新聞。
2025年3月,福建莆田靈川,一名老年女子騎自行車在拐彎處自行摔倒,兩名初中女生騎電動車路過,看到后短暫猶豫,最終下車上前攙扶,老人后稱是被兩個女生騎電動車突然出現嚇到才失去平衡摔倒。
交警勘驗現場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兩名初中生承擔次要責任。
老人在住院12天后,向人民法院起訴索賠醫療費、含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誤工費共計22萬余元。
2026年2月,其中一名女生家長鄭女士在網上公開表示,孩子是純屬好心助人,卻背上經濟與心理雙重壓力,已出現嚴重心理陰影。
案件定于2026年2月26日上午在莆田市靈川法庭開庭審理。
視頻上網后引發熱議,很多網友在觀看視頻后,普遍認為:老人看起來并沒有被兩名孩子騎乘的電動車碰撞,而且兩名孩子看到老人摔倒后還伸手托扶,怎么能對孩子提出如此巨額的索賠呢?是不是又是“東郭先生救狼”、“農夫與蛇”、“壞人變老了、老人變壞了”的故事?
問題到底出在哪里?我來說一下自己的看法。
1、不管視頻看起來是怎樣,交警認定了兩名初中生需要對老人的損害承擔次要責任。
這起案件最關鍵的問題,也是老人向法院起訴索賠最主要的依據,是交警在勘驗交通事故現場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兩名初中生承擔次要責任。
所謂次要責任,一般指的是20%-40%的責任比例。
也就是說,交警也認為兩名初中生的行為與老人的摔倒受傷有因果關系,需要承擔至少20%的責任。
不服?
那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發在網上制造輿論。
法院會不會采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比例?
當然,理論上,交警不能代替法官,行政認定不能代替司法裁判,《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民事訴訟中僅僅作為證據,當事人當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比例提出異議,法院也會在審理中審查認定書的證明力,如果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話,法院有權獨立判斷,可決定不采納原認定書,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重新劃分責任比例。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我告訴你:你想多了。
2、兩名初中生為什么會承擔次要責任?
除了視頻中家長所稱的老人被兩個女生騎電動車突然出現嚇到才失去平衡摔倒的原因之外,我認為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
兩名女初中生既然是初中生,大概率不會超過十六周歲。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也就是說,兩名初中生駕駛電動車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交警對責任認定的邏輯可能是:未成年人違法駕駛電動車出現在現場,這種違法行為大大加大了老人的心理產生驚嚇影響并導致摔倒的可能性,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以故定次責。
雖然這種認定邏輯存在爭議,但兩名女初中生違法駕駛電動車也是不能回避的事實。
3、為什么會索賠22萬?
在這起案件中,從目前的報道看,醫療費僅2.67萬,22萬中大部分是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項目,其中有一些項目法院未必會支持。
而且,似乎22萬是全部的費用,如果考慮到20%到40%的次要責任分擔,那兩名女初中生真正要承擔的也不會太多。
總之,目前案件還在審理中,幾天后就會開庭,最終結果要等法院判決,我們要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至少,在道路交通賠償案件中,法院基本還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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