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兩名初中生扶起摔倒老人反被索賠22.4萬,交警還判定孩子承擔次責,這起事件不僅讓兩個花季少女陷入心理陰影,更讓全社會對“扶不扶”的問題再次產生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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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葛樹春認為,從事實真相、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三個維度來看,老人家屬的索賠訴求既不合理,也不具備合法依據,交警的責任認定也存在明顯的邏輯漏洞。
從客觀事實來看,監控畫面已完整還原事件全過程,老人摔倒與兩名初中生無任何關聯。事發時,老人是因避讓突然出現的白色轎車,操作不當才失控摔倒,而兩名女生此時剛從路口出來,與老人無物理接觸,甚至尚未靠近事發地點。
老人摔倒的直接原因是自身避險操作失誤和白色轎車的突然出現,并非女生的行為所致。交警以女生未滿16周歲違規騎電動車、轉彎未讓出直行為由定次責,將與事故無必然因果關系的違規行為,牽強認定為“間接影響”,這種判定無視核心事實,違背了因果關系的基本邏輯,以此為依據的索賠自然失去了事實根基。
從法律層面分析,家屬的索賠訴求缺乏法律支撐,甚至與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相悖。兩名女生的扶人行為屬于民法中的“好意施惠”,是出于善意的無償助人行為,并非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民法典》規定的“好人條款”,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款的核心就是為善意施救者兜底,鼓勵見義勇為。
同時,侵權責任的成立需滿足“過錯、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四大要件,本案中女生無任何過錯,其行為與老人摔倒也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家屬的索賠顯然不符合侵權責任的認定標準。
此外,老人實際住院僅12天,醫療費僅2.67萬元,卻索要22.4萬賠償,其中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占比極高,索賠金額遠超實際損失,明顯超出了合理范圍,屬于不合理的高額訴求。
從公序良俗角度而言,該索賠行為嚴重傷害了社會善意,與公序良俗背道而馳。
十四歲的孩子從課本中習得助人為樂的美德,在他人危難時伸出援手,這本是值得全社會肯定和弘揚的行為。
而老人家屬不僅未對這份善意表示感謝,反而將施救者當作索賠對象,這種行為無異于“恩將仇報”。
更令人痛心的是,這場無妄之災讓原本活潑開朗的孩子變得郁郁寡歡、不敢上學,對善意產生了深深的質疑。
如果這種索賠行為得到支持,無疑會向社會傳遞“行善有風險,扶人需謹慎”的負面信號,讓更多人在他人需要幫助時選擇袖手旁觀,最終損害的是整個社會的道德根基。
法律的意義不僅在于定分止爭,更在于引導社會向善。兩名初中生的善意之舉,理應被守護而非被追責。
老人家屬的索賠訴求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支撐,交警的次責認定也需重新審視。期待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公正判決,還孩子一個清白,讓善意不再寒心,讓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能在法治的護航下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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