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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燦楊(策論研究者)
據地方政府通報,2月18日,湖北襄陽宜城市鄭集鎮金鋪村的一家百貨店,發生煙花爆竹爆燃事故,造成12人遇難,其中7名成年人、5名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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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東海縣石榴街道東安村,因村民個人燃放煙花不當,引發附近煙花爆竹經營部爆燃,造成8人死亡、2人輕微灼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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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三天,兩起事故,20人遇難。慘痛現實,如冷水澆頭,事故發生后,本已限放的地區,也悄然收緊了政策。
一個被爭論多年的話題再度引發熱議:煙花爆竹究竟該不該禁?
支持禁燃禁放者認為:每年春節,因燃放煙花爆竹導致炸傷、燒傷、死亡的案例屢見不鮮;作為易燃易爆物品,在制作、銷售、運輸、燃放各個環節,都極易造成安全事故;引發的事故,需要浪費消防、急救、公安等大量公共資源;空氣污染、噪音污染,讓人不勝其煩,滿地碎屑給環衛工人增加負擔。
反對禁燃禁放者認為:除夕夜燃放煙花爆竹,是多年來的傳統習俗、文化符號,是趨吉避兇、辭舊迎新的重要儀式,給人帶來心理慰藉;煙花爆竹是年味最直接的體現,能瞬間打破平日的寂靜,營造出喜慶、熱鬧的節日氣氛;在婚喪嫁娶、慶典等場合,燃放煙花爆竹,是不可或缺的情感表達;煙花爆竹的生產、銷售是某些地區重要的地方產業,為數以萬計的從業者提供了工作。
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孰是孰非,難有定論。
一旦發生事故,支持禁止政策者會說:讓那些非要放煙花爆竹的出來走走,是人命重要還是年味重要?
反對禁止政策的也不甘示弱:喝水還能嗆死人呢,車禍每天都在發生,還能把汽車都給禁了?
這樣的對話,也并非全是情緒宣泄,雙方其實共同指向了一個問題:公共政策應該如何制定,才能顧及到更多人,實現利益最大化?
《墨子·大取》說:于所體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權。權,非為是也,非非為非也,權,正也。斷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
簡而言之,就是“不必拘泥是非對錯,兩害相衡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
從現實來看,單靠一紙禁令,根本無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這是相關部門必須要正視的問題。
以河北省為例,多地早早就下達了全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禁令,甚至不惜動用警車、無人機巡邏,安排工作人員拿著掃描儀挨家挨戶搜查;但是到了大年三十,祭祖的人們寧可被警車追著滿麥田跑,也要放炮;除夕夜里,依舊炮竹聲聲,煙花四起,有的讓九十多歲的奶奶去點,就看你敢不敢抓走;有的說自己家發現去年存貨,除夕發現只好立刻銷毀……多少警力、多少志愿者、多少村干部才能夠制止全民放煙花爆竹呢?
這樣一幕幕斗智斗勇的短視頻被傳到網上,荒誕又心酸。一項政策,與深厚的文化習俗、廣泛的民意基礎發生了沖突,單純依靠行政強制力,是否真的能達成治理目標?
一味的禁止固然簡單,卻傷害了民眾的情感,大家期待的,是有力度又有溫度的政策。
以其他國家為例,在燃放煙花爆竹政策上,有以下類型:
嚴管型:據央視新聞報道,2025年7月1日,荷蘭參議院以較大優勢投票通過禁令,禁止個人在跨年夜燃放煙花爆竹,自2026年至2027年跨年夜生效。此前,荷蘭眾議院已經批準了這一禁令。
疏導型:據北京青年報報道,根據煙火制品指令2013/29/EU和EN 15947的標準,煙花在歐洲分為不同類別。他們通過精細化的分類、嚴格的時段和地點管控,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既滿足民眾需求,又維護公共秩序。
以德國為例,燃放煙花需遵循年齡與類別規定:F1類,12歲以上可以放;F2類,18歲以上可以放;F3和F4,專業人士可以放,用于慶典活動的專業級煙花,在普通銷售渠道是買不到的。
在英國,只有年滿18周歲才能購買煙花,公共場合禁止燃放,F1至F3為公眾可用,F4限專業。除非法律有特定允許,晚上11點至凌晨7點之間,任何人都不得燃放煙花。
篝火之夜,允許燃放到午夜12點;跨年夜、排燈節、中國春節,允許燃放到凌晨1點。這就避免了因不分晝夜亂放而擾民的問題。
反觀我們當下的政策,各省不一樣,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市,也不一樣。有的地方,政策不明、規則不一,又缺乏相應的管理手段。結果,就是你禁你的,我放我的,甚至上演貓鼠游戲、打游擊的鬧劇。
由此可見,堵不如疏。我們不妨采取拿來主義,分類、分時段管理,合法引導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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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慶典、節日方面。香港回歸祖國20周年,維多利亞港舉行煙花匯演,總時長23分38秒,燃放3萬9888枚煙花。2024年,湖南瀏陽的特效煙花亮相巴黎奧運會開幕式,不是贏得了滿堂喝彩嗎?
在農村地區,文化娛樂本就稀缺,辛苦在外一年,春節想圖個熱鬧,這個愿望如何疏解?
未必有標準答案,只要共同的目標是留住年味、守住平安,更好的方案就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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