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議育委員會近期正就一項紀念兩年多前10月7日事件的法案展開討論。在這場辯論中,爭議不僅聚焦于紀念的具體形式,更核心的分歧在于國家應當選擇何種辭藻來定性這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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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爭論的焦點在于,法律名稱究竟應當包含“10月7日大屠殺”這一如實描述——即在那個與猶太教節日“妥拉節”重合的日子里真正發生的慘劇,還是應將國家歷史上最沉重的災難淡化為所謂的“妥拉節事件”?
“大屠殺”一詞承載著國家對既成慘劇在公共意識與道德層面的正式承認。相比之下,這種被軟化后的稱謂“事件”,曾被1936年至1939年間處于阿拉伯人持續攻擊下的以色列建國前猶太社區所使用。當時,那個僅有400000人的脆弱社區在缺乏防御能力的情況下,遭受了道路襲擊、綁架和縱火。直到很久以后,社區才開始組建諸如哈加納民兵外勤連和初期的伊澤爾等防御力量。
如果將10月7日的慘劇稱為“事件”,仿佛這只是在缺乏防御力量時期的一場無可規避的挫敗,那無異于對現實的否定。10月7日是一次極其嚴重的潰敗。相較于哈馬斯,當時的以色列擁有一支作戰能力幾乎不受限的龐大軍隊,而正是在現任政府的任期內,國家遭受了自建國以來最慘烈的災難。
這種修辭上的扭曲與政府此前的另一項決定如出一轍:官方決定將這場針對哈馬斯的戰爭命名為“復興戰爭”。這個希伯來語名稱在語義上貼近獨立戰爭的別稱之一。對于猶太民族而言,尤其是在經歷大屠殺之后,“復興”意味著肉體與政治上的雙重重生。在針對哈馬斯的戰爭中,“復興”早已是既定事實。即便當時哈馬斯的殺手們成功抵達貝爾謝巴或泰勒諾夫空軍基地,這種復興的進程在任何階段都不存在被逆轉的危險。
語言的精準性,特別是在立法過程中,絕非單純的語義之爭,它深度塑造著國民的集體意識。因此,使用“事件”一詞會軟化蓄意、殘暴謀殺的殘酷真相,從而減輕了那些兇手和施暴者應當承擔的罪責。
以此類推,這種用詞也對那些因瀆職而導致大屠殺發生的責任人表現出了一種寬恕。它或許正為政府逃避建立國家調查委員會的職責打開了缺口。如果定性為“大屠殺”,那么建立調查委員會將是必經的正義程序;但如果只是“事件”呢?聽起來似乎并沒有那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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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必須為子孫后代銘記10月7日這一天的沉重分量,尤其是那些殺人者的罪行。如果法案標題僅將其稱為“事件”,政府不僅是在淡化既成事實,更是在掩蓋哈馬斯的殘暴本性以及政府自身的失職。
“事件”是一個模糊的概念,仿佛那只是一場可以忍受的暴力爆發。但正如我們所銘記的那樣,10月7日是一場在阿以百年沖突史上前所未有的、蓄謀已久的殘忍襲擊。那是為了殺戮而進行的集體謀殺。因此,唯一正確的詞匯就是“大屠殺”。當國家模糊這一概念時,正是在削弱這項罪行在道德、法律以及歷史層面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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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對內減輕軍隊與政府的責任壓力而軟化辭令,其影響必然會波及國際社會。一個在語言表達上缺乏準確性的民族記憶,不僅危及歷史真相,更會動搖我們對實施大屠殺之敵人的道德批判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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