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名63歲男子因猥褻他人被立案調查,后經鑒定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無行政責任能力,被免予處罰。誰也沒想到,兩個月后,這名男子獨自離家,跑到鐵路上被列車撞擊身亡。家屬難以接受,將鐵路公司告上法庭,索賠90余萬元。鐵路公司該不該賠?法院的判決結果出乎很多人意料。今天咱們從法律角度聊聊這起特殊的案件。
一、猥褻他人被免罰,兩個月后命喪鐵軌
這事得從2025年4月說起。四川成都,63歲的譚某采用摟抱方式猥褻他人,被警方立案調查。按說這事夠丟人的,可接下來的發展,誰都沒想到。
警方調查期間,對譚某做了精神鑒定。結果出來,譚某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作案時無行政責任能力。啥意思?就是說他在猥褻別人的時候,精神狀況有問題,法律上沒法追究他的責任。警方最終做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事情到這,本該告一段落。可兩個月后,6月的一天晚上,譚某在家吃完晚飯,獨自出了門。他一個人走了3公里,來到一處鐵路上,直接坐在了鐵軌上。
他坐的位置,剛好是個彎道。
沒多久,一列貨運列車駛來。因為是彎道,司機看不清彎道另一側的情況,進彎前特地鳴笛示警。列車駛入彎道后,司機這才發現譚某正坐在前方右股鋼軌上。司機趕緊繼續鳴笛,可譚某的反應讓人看不懂——他在列車逼近時才起身,但不是往鐵路外跑,而是向左股軌道走,想穿行鐵路避讓。
司機懵了,緊急剎車,可距離太近,列車還是撞上了譚某。人當場就沒了。
二、家屬索賠90萬,鐵路公司喊冤
譚某沒了,家里人接受不了。他們找到鐵路公司,要求賠償90多萬元。鐵路公司不干,雙方鬧上法庭。
法庭上,譚某家屬的理由是:譚某平時大腦就不清醒,之前還被鑒定為器質性精神障礙、無行政責任能力,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本意識不到危險。鐵路公司作為運營方,沒把人看好,該賠。
鐵路公司這邊也有話說:事發地鐵路沿線設置了警示標志,也定期做安全宣傳。譚某是成年人,應該知道進鐵路有多危險。他自己跑進去被撞,責任在自己。
雙方各執一詞,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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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決:鐵路公司賠20%,家屬不服上訴
一審法院審理后,給出了一個讓雙方都沒想到的結果。
法院先引用了最高法《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這兩條啥意思?簡單說,鐵路運輸造成人身損害,除非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臥軌、碰撞自殺,否則鐵路公司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沒有不可抗力,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認定譚某是故意臥軌自殺。所以,鐵路公司依法要承擔責任。
但責任多大?法院接著分析。
鐵路運輸屬于高度危險作業,雙方都有安全注意義務。鐵路公司雖然在事發地設了警示標志,但只有“禁止通行”字樣,不夠醒目,也沒其他防護設施,行人隨時能進鐵路。這說明鐵路公司沒盡到充分的安全防護義務。
但譚某呢?他是成年人,按常識就該知道進鐵路有多危險,不需要專業知識也能預見。事發時,列車進彎前就鳴笛示警,彎道后又再次鳴笛,譚某起身太晚,避讓方式也不對,這才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鐵路公司防護不到位,是次要原因。
所以,鐵路公司承擔次要責任。
那譚某的精神病問題呢?家屬說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指出,之前鑒定的是“無行政責任能力”,不等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需要另外評定。就算譚某日常頭腦不清醒,家屬作為監護人,晚上讓他獨自出門走上鐵軌,也沒盡到看護義務。這部分責任,不能轉嫁給鐵路公司。
根據司法解釋,鐵路公司承擔次要責任的,賠償比例在10%到40%之間。綜合案情,法院最終認定鐵路公司承擔20%的責任,核算各項損失后,判決賠償譚某家屬18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譚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堅持認為鐵路公司防護不到位是主因。但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沒問題,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結語:誰該為這場悲劇負責?
這事在網上引發了不少討論。有人說,鐵路公司確實該賠,警示標志不明顯,防護不到位,多少得擔點責任。也有人替鐵路公司喊冤,譚某自己跑進去送命,憑啥讓鐵路掏錢?還有人對譚某家屬的索賠表示不解,之前猥褻別人被免罰,現在人沒了又要賠,這賬算得清嗎?
其實,從法律角度看,法院的判決挺清晰:責任劃分不是非黑即白,而是看雙方各自錯在哪。鐵路公司防護不到位,有錯;譚某自己進鐵路,錯更大;家屬沒看好病人,也有錯。20%的賠償,是個相對平衡的結果。
只是可惜了那條命。不管之前發生過什么,人沒了,就是一個家庭的破碎。譚某有精神問題,家屬沒看住;鐵路防護有漏洞,沒攔住;司機緊急剎車,沒剎住——所有環節的漏洞疊在一起,才有了這場悲劇。
大家來聊聊:你覺得法院判鐵路公司賠20%,合理嗎?如果是你,會怎么判?歡迎評論區留言。
(資料來源:綜合裁判文書網公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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