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見過這樣的裁判書嗎,明明《侵權責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已經(jīng)實施,但法官卻在2024年的裁判書中說沒有此法;明明是刑事傷害,但法官卻按工傷事故賠償;明明剝奪了上訴權的一審判決依法無效,但法官卻認為有效;明明當事人是依法申請審判長回避,但審判長卻當庭駁回了回避申請;明明受害人還未得到侵害人的單位賠償,但法官卻認為已經(jīng)案結事了。可真的是案結事了嗎,為何本案的受害人張復生至今還在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4)津01民終8967號案任本案審判長的劉寶莉進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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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天津市寶坻區(qū)發(fā)生一起由雙佳科技公司聚眾毆打討薪者的涉惡案,案外人張復生勸架時被該公司員工薛某持鐵棍擊傷頭部,經(jīng)法醫(yī)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十級殘。據(jù)公安偵察卷記載,有七份證據(jù)指認雙佳科技公司的負責人楊會杰是本次聚眾涉惡案的組織者,但她卻并未受到依法追究。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該法第3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時致人損傷,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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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復生依據(jù)此法向天津雙佳科技公司提起索賠訴訟,但不僅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的津0115寶民初字第2697號判決認為要求打人者單位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劉寶莉?qū)徟虚L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4)津01民終8967號民事裁定書中也認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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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一審法官不懂法,難道二審的劉寶莉也不懂法嗎,怎么連實施了長達14年的《侵權責任法》都不知道?再者說本案是刑事傷害,劉寶莉為何支持按“工傷”賠償?就連打人者都承認與受害人張復生不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劉寶莉支持按“工傷”賠償?shù)囊罁?jù)是什么呢?特別是寶坻法院(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書枉法剝奪了上訴的權力,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可劉寶莉認定其有效的依據(j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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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案當事人張復生的代理人張永興因劉寶莉判案不公,曾多次給其曝光,素有矛盾,所以申請其回避,申請對審判長的回避依法應由院長審批,但劉寶莉卻當庭駁回了對其的回避申請,難道她不知道《民事訴訟法》第47條和200條的規(guī)定?特別是從受害時算起已都長達20多年了,可張復生卻從未得到過打人者單位天津雙佳科技公司的任何賠償,為什么劉寶莉卻對受害人的此訴求漏審漏判,難道這就是你所謂的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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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我再談談什么是報道的權威性,我報道的每一起案件都有著明確的具體案號,都是由法院作出,都是在法院裁判文書網(wǎng)中有案可查,不知有人說所謂的權威性是指什么?大家都知道,無論是內(nèi)蒙呼格案,還是河北聶樹彬案,都是在被執(zhí)行死刑后的十幾年才被宣告無罪,而在這翻案之前的很長一段時間里,權威媒體都是在贊揚這兩起冤案是如何的辦案神速,而誰能說出這與后來宣告無罪的消息,哪個權威?所以說,我認為報道權威性來自于是否真實,而不是由誰的嘴里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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