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瞠目結舌!浙江寧波,24歲小伙為找女友,從小區18樓天臺系晾衣繩往下攀爬而下墜亡,加上幾乎起訴物業索賠54萬元!物業懵逼:“他自己冒險,關為什么什么事情!”家屬:“陽臺門沒鎖,你們沒盡到安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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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的陳陽(化名)站在女友家門口,一遍遍撥打她的電話,卻始終無人接聽。
前一晚,兩人因瑣事激烈爭吵,女友拉黑了他所有聯系方式。
陳陽想找女友,可門打不開,他根本進不去!
情急之下,一個瘋狂的念頭在他腦中炸開:從18樓天臺攀爬下去,直接翻進她家陽臺!
他記得,這棟樓頂常有住戶晾衣服,拉有結實的尼龍繩。
于是,他一路沖上天臺,解下一根晾衣繩,一端綁在自己腰上,另一端系在通風管道上——沒檢查承重,沒戴防護,甚至沒多想一秒。
他滿腦子只有:“只要見到她,一切都能說清楚。”
可就在他爬到12樓左右時,那根本用于掛濕衣服的細尼龍繩,突然“嘣”地一聲斷裂!
陳陽瞬間失重,身體如斷線風箏般墜落。
路人只聽見“砰”的一聲悶響,再看時,地上已是一片血泊。
救護車呼嘯而來,但為時已晚。這個剛畢業兩年、工作穩定、父母眼中“懂事又孝順”的年輕人,當場身亡。
消息傳回家,60歲的父母癱倒在地。老父親一夜白頭,母親哭到昏厥。 他們無法理解:兒子只是“想見女朋友”,怎么就沒了?
悲痛中,他們開始追問“誰該負責”。 很快,矛頭指向小區物業——
“天臺門為什么不上鎖?繩子為什么隨便讓人用?你們沒盡到安全義務!”
他們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4萬元。
而物業一臉懵:“他自己冒險,關我們什么事?”
他們拿出證據:
1、天臺門常開,是消防法規要求的應急通道;
2、防護欄高達1.26米,遠超國家標準;
3、墻上貼著醒目的“禁止攀爬 危險”黃標;
4、晾衣繩是業主自用設施,非物業提供,且用途合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
陳陽已24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明知高空攀爬極度危險,仍主動實施,屬自甘風險行為。 、
物業已履行基本安全提示和設施合規義務,其死亡與物業管理無法律因果關系。
最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一出,輿論炸鍋。
“‘誰死誰有理’的邏輯必須終結!成年人要為自己的愚蠢沖動買單,否則社會規則就崩了。”
“我兒子也20多歲,我天天教他:沖動是魔鬼。你不能因為愛一個人,就拿命去賭!”
“天臺門鎖了,火災時誰負責?晾衣繩拆了,老人曬被子怎么辦?不能因個案毀掉公共安全設計!”
“他不是‘玩命’,是情緒崩潰下的極端行為。物業若加強天臺管控,悲劇或可避免。”
我認為,法院依法駁回全部訴訟請求——這一判決不僅合法,更合情、合理,值得堅定支持。
首先,法律的核心是責任與因果關系,而非情緒與同情。
陳陽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心智健全、年富力強,完全有能力判斷“用晾衣繩從18樓往下爬”這一行為的極端危險性。
他不是被逼跳樓,也不是設施突然坍塌,而是主動選擇實施高風險行為。這種“自甘風險”的后果,依法應由本人承擔。
其次,物業已盡到合理安全保障義務。
天臺門常開,是為滿足《消防法》規定的緊急疏散要求;防護欄高度超1.25米,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墻上醒目張貼“禁止攀爬”警示標識;晾衣繩為業主自發使用的生活設施,并非物業設置的危險源。
換言之,物業沒有制造風險,也沒有放任隱患,更未誘導或協助陳陽攀爬。將個人極端行為歸咎于物業管理,實屬“責任轉嫁”。
再者,若因“有人死亡”就強行讓無關方賠償,將嚴重破壞法治根基。
試想:如果今天因為墜亡就判物業賠錢,明天是否有人跳河自殺,家屬就能起訴河道沒裝護欄?有人酒駕身亡,就要飯店賠錢?這種“誰死誰有理”的邏輯一旦成立,社會將陷入人人自危、動輒得咎的荒誕境地。守規矩的人反而要為別人的沖動買單,公平何在?
更重要的是,真正的尊重生命,不是縱容任性,而是捍衛規則。
支持法院判決,不是冷漠,而是清醒——它告訴所有人:成年人必須為自己的選擇負責;自由的前提是自律;愛一個人,不該以命相搏,而應學會溝通、求助、甚至放手。
法院的判決,守住的不僅是一紙文書的公正,更是整個社會對“責任邊界”的共識:你可以悲傷,但不能綁架無辜;你可以憤怒,但不能踐踏規則。
唯有如此,才能讓守法者安心,讓冒險者警醒,讓真正的安全與秩序,在理性中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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