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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甘肅省蘭州市的城區內接連出現多起人員失聯警情,失聯人員均為成年男性,失聯前均有外出赴約的行為,其家屬在人員失蹤后發現,當事人的銀行賬戶資金被陌生人員支取。蘭州市公安局對多起警情進行串并分析后,以6月9日發生的于東失蹤案為切入點,正式成立“6·09”專案組,對這一系列疑似關聯的案件展開全面偵查。
2006年6月9日凌晨,大學畢業生于東在蘭州的住處上網后接到一通電話,隨后獨自外出,此后便與家人失去聯系。家人在當日發現,于東銀行卡內的一萬六千元存款被分兩次支取,銀行監控記錄顯示,取款人為一名做了面部偽裝的女性。在這起失蹤案發生前后,蘭州多個轄區已出現類似案件。
2005年11月,安寧區居民秦梁接到電話外出后失聯,其家屬按要求向賬戶匯入一萬元后,該筆資金在白銀、西安兩地被分次取走,2006年2月,秦梁的遺體在西固區一處廢棄消防井內被發現,經法醫鑒定,死因為機械性窒息。2006年上半年,已婚男子劉成深夜離家后同樣杳無音信,其家屬也遭遇了銀行卡資金被盜取的情況。
專案組對三起案件的核心信息進行梳理,發現三者存在高度一致的特征:受害者均為男性,失蹤前均接到陌生電話外出,資金均被女性嫌疑人支取,作案過程具備明顯的計劃性與組織性。甘肅省公安廳將該案列為省級督辦案件,要求專案組盡快查明案件真相,消除社會治安隱患。
在對失聯人員的通話記錄進行排查時,警方發現劉成的手機曾頻繁與一個非實名登記的號碼聯系。該號碼于2006年5月20日辦理,6月9日便停止使用,使用周期短且僅與劉成、丁堡兩人通話,反偵查特征明顯。警方隨即聯系到丁堡,丁堡為退伍軍人,時任單位安保主管,他向警方講述了自己的經歷。
丁堡此前通過網絡聊天結識一名自稱“小月”的女性,雙方多次聊天并進行視頻通話,“小月”的形象與談吐讓丁堡放松了警惕,兩人隨后在小西湖公園見面。見面過程中,丁堡行為規矩、無輕浮舉動,此次見面后,“小月”便不再與他聯系。丁堡表示,自己并未遭遇侵害,直到警方告知情況,才知曉對方涉及惡性犯罪案件。同時,丁堡提供了關鍵信息:見面時,“小月”使用了一款當時新款的品牌手機。
結合丁堡的證詞與銀行取款憑證,專案組確定了新的偵查方向。2006年前后,新款手機的銷售與售后保修需要填寫紙質單據,會留存購買人的手寫信息,而銀行取款憑證上的手寫簽名,成為鎖定嫌疑人的重要依據。專案組抽調警力,對蘭州、白銀兩地的該品牌手機專賣店、售后網點開展地毯式排查,收集所有保修單據,聯合筆跡鑒定專家進行逐一比對。經過連續數日的工作,一張填寫“譚力宏”姓名的保修單被找出,其筆跡與銀行取款憑證上的筆跡完全吻合。
警方通過戶籍與前科檔案核查,確認譚力宏為1970年出生的白銀籍人員,1993年曾因參與斗毆被處理,其同期涉案男友襲警逃脫,譚力宏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這一身份信息的確認,讓案件偵查取得突破性進展。
圍繞譚力宏的社會關系,專案組逐步摸清整個犯罪團伙的組成結構。該團伙以張人猛為核心,成員包括張人虎、王立波、呂振宙、劉冬英、譚力宏,六人均有盜竊、吸毒、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前科,屬于刑滿釋放人員與社會閑散人員組合。為實施犯罪,團伙通過非法渠道購置兩把仿“六四”式手槍及三十余發子彈,具備嚴重暴力犯罪的條件。
在譚力宏加入前,該團伙已實施多起傳統搶劫殺人案件。2005年初,團伙為確立組織規則殺害無辜路人;同年2月,搶劫并殺害出租車司機,將遺體拋入廢棄消防井;隨后流竄至西安,尾隨槍殺銀行取款人員,搶走現金一萬六千元。這類街頭隨機作案的模式風險高、收益不穩定,譚力宏加入后,團伙開始采用網絡色誘的方式尋找作案目標,作案效率與隱蔽性大幅提升。
2006年8月25日晚,專案組掌握團伙成員的活動軌跡與藏身地點,決定實施收網行動。民警在七里河區小西湖西街的出租房內,將正在準備外出作案的譚力宏、王立波、呂振宙抓獲,現場查獲已裝填子彈的仿“六四”式手槍一支及繩索、偽裝面罩等作案工具。8月26日凌晨,專案組在出租車運營路線上設伏,將團伙主犯張人猛抓獲。隨后,張人虎、劉冬英相繼到案,該六人流竄搶劫殺人團伙全部落網。
到案后,團伙成員先后交代犯罪事實。譚力宏供述,其出獄后結識王立波,得知對方參與搶劫殺人后,主動要求加入團伙。核心成員張人猛提出利用網絡聊天室色誘男性目標的作案方案,由譚力宏負責線上聊天、視頻誘惑、線下約見,團伙其他成員負責埋伏、控制受害人、劫取財物、處理遺體。團伙篩選目標時,優先選擇有經濟基礎、聊天中炫耀財富的男性,通過虛擬身份拉近關系后約見,將受害人帶至偏僻地點實施搶劫,隨后殺人滅口。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月至2006年8月期間,該團伙在蘭州、白銀、西安等地流竄作案,共計殺害8人、重傷1人,搶劫財物數額累計十余萬元。其中,通過網絡色誘方式實施的搶劫殺人案件共5起,于東因偽裝富二代吸引嫌疑人注意,劉成因尋求不正當交往赴約,兩人均成為團伙侵害目標并遇害。丁堡因行為端正、無貪念,未被團伙列為侵害對象,成為該系列案件中的唯一幸存者。
2008年11月,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張人猛等六名被告人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雖部分被告人有坦白、立功等情節,但其罪行不足以從輕處罰。一審依法判處六名被告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2009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核準六名被告人的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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