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答案:只要申請強制執行了,案件就沒有失效、沒有過期一說了。只要案件沒有完全執行完畢,都是可以繼續執行的。
接下來我們展開說一下。相信您花兩分鐘看完這篇文章就全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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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和申請執行有時效
法律為了督促人們盡快的履行自己的權利,設定了訴訟時效的規定。
如果人們在訴訟時效范圍內沒有履行自己的權利,那么有可能會喪失勝訴權。
需要注意,這里的喪失的權利只是勝訴權,而非訴權。
即便超過訴訟時效了,還是可以起訴的,只不過對方可以以訴訟時效來抗辯,這時候法院可能就不會支持權利方的請求。
當然,在對方沒有以訴訟時效抗辯的話,法院不得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
按照最新的規定,訴訟時效時間一般是三年。
與之類似,法律也規定了一個申請執行時效。
就是如果對方沒有按照裁判文書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那么權利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個期限是兩年。
如果兩年之后再申請執行,在訴訟時效沒有中止、中斷、延長等特殊情況下,對方可以以此來抗辯。這時,法院就可以不再進行強制執行了。
2.但是,強制執行程序沒有時效
一旦法院立為強制執行案件,案件立案之后,便不會再有任何的時效限制了。
有些會問,那超過兩年、超過三年,案件沒有執行完畢,被終本了,還需不需要重新起訴,或者通過什么其他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其實大可不必擔心。只要案件已經予以強制執行立案了,便不會再有任何過期的說法了。
這個債務會跟著被執行人一輩子的,哪怕他退休了,哪怕他人沒了,只要留有遺產,永遠是可以繼續執行的。
有人可能會說,我聽說超過5年的債務就不能要回來了。
這在之前公布強制執行法草案的時候,的確有這么個說法,但是這部法律并沒有正式的通過。因此,現在并不受這個所謂5年的限制。
案件執行一段時間之后,如果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那么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但是案件終本后 在任何時候,只要發現被執行人新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都是可以恢復執行的。
這規定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517條第2款之中。
第五百一十七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所以大可放心,只要盯緊被執行人的情況就行了,比如他到達退休年齡了,就可以申請法院查一下退休金。退休金也是可以執行的。
此外,如果他名下有房產,但是在活著的時候,由于保留居住的地方,而不能強制執行的話,那么,等他死亡之后,房產作為遺產,就是需要首先用來償還債務的,是可以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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