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娛樂公司過往的商業行為佐證了這一擔憂。例如,在21世紀頭十年的末期至2010年代中期,音樂出版商和唱片公司與音樂流媒體及視頻分享平臺簽署了數億美元的直接許可協議。據報道,谷歌曾向單一唱片公司支付超過4億美元;音樂流媒體巨頭聲田則向幾大主要唱片公司提供了其公司18%的股權,而該公司如今市值已達1000億美元。唱片公司和出版商往往未能將這些款項分給藝人,藝人也極少能從這些股權安排中獲益。我們沒有理由相信這些公司現在會更公平地對待旗下藝人。
![]()
這將導致競爭受限所帶來的典型危害:成本上升、服務質量下降以及安全風險增加。這也阻礙了那些能幫助人們表達自我或獲取信息的新型人工智能工具的誕生。
![]()
![]()
強制要求開發者為人工智能訓練材料支付許可費用,最終也會讓科技壟斷者受益。對于那些付得起的科技巨頭來說,昂貴的授權交易成了鞏固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市場主導地位的手段,通過制造極高的準入門檻來排除異己。
《數字千年版權法》中的“反規避”條款是另一個典型案例。國會通過該法的名義理由是震懾侵權者,防止其破壞數字權利管理系統或其他針對創意作品的訪問控制及復制限制。
![]()
但在實際操作中,該法對遏制侵權收效甚微——畢竟,大規模侵權本就面臨巨額法律處罰。相反,第1201條被濫用來阻礙從打印機墨盒到車庫門開啟器、視頻游戲機配件以及計算機維護服務等各個領域的競爭與創新。它甚至被用來威脅那些只想讓設備和游戲運行得更好的愛好者。
![]()
隨著軟件出現在從電話、汽車到冰箱和農具等越來越多的場景,問題變得愈發嚴重。如果這些軟件被鎖定在數字權利管理系統之后,為了提供附加服務而進行的互操作可能就涉及“規避”。結果是,制造商在產品售出很久之后依然能完全控制產品,甚至能關停二級市場。(正如利盟對打印機墨水所做的,以及微軟曾試圖對游戲機存儲卡所做的。)
賦予權利人對新競爭和新創新的“否決權”最終將傷害消費者。相反,我們需要一種平衡的版權政策,既能回報消費者,又不會阻礙競爭。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