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當事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答復,屬于履職答復,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可訴性
(2019)最高法行申2690號
裁判要旨
鄉鎮人民政府具有拆除鄉、村莊規劃區內違法建筑的職權。本案中,鄭某如認為村民鄭興嚇舊房新建的行為侵害其相鄰權通行及排水權益,以信訪的名義向龍田鎮政府反映該情況,請求龍田鎮政府予以拆除處理,龍田鎮政府亦以信訪答復的名義向鄭某如進行反饋答復:“由于該戶(鄭興嚇戶)舊房改建無審批,我鎮‘兩違’執法隊已對該戶建房行為予以制止,責令其糾紛化解后申請舊房改建手續。”因鄭某如投訴舉報的事項屬于鎮政府的職責范圍,且其為了自身的合法權益與鎮政府的履責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舉報投訴請求內容明確,未超過法定期限,雖以信訪的名義反映,但應當作為履責申請來處理。二審認定龍田鎮政府作出的《關于鄭某如反映其與鄭興嚇舊房改建存在糾紛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實質屬于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具有可訴性,并無不當。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269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鄭某如,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漢族,住香港特別行政區。
再審申請人鄭某如訴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福州市政府)、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福清市政府)、福建省福清市龍田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田鎮政府)行政不作為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閩01行初350號行政裁定:對鄭某如的起訴,不予立案。鄭某如不服提起上訴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閩行終223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鄭某如仍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鄭某如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一、二審裁定,依法立案審理;2.判決福州市政府、福清市政府不履行職責,行政不作為違法;3.判決龍田鎮政府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追究相關法律責任;4.判決案涉違法建筑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八條規定予以拆除,恢復土地使用證勘察圖原狀、恢復通行、排水暢通。其申請再審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一審裁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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