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判例編者:
實踐中,在 “民間借貸” 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先訴 “民間借貸”,敗訴后再訴 “不當得利”,可行嗎? “最高判例”微信公眾號編者提供兩個案例,供實踐中參考。
1. 人民法院案例庫:“某某建材公司訴某某旅游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入庫編號:2024-01-2-144-001 ):
某某建材公司通過銀行向某某旅游公司匯款2500萬元,某某建材公司先是以 “借貸” 糾紛 為由起訴某某旅游公司歸還該借款,內蒙古高院民事判決認定該筆匯款為某某建材公司替案外人某公司償還某某旅游公司的款項,裁定駁回訴請。
某某建材公司在 “借貸”糾紛 中敗訴后,又以 “不當得利” 起訴某某旅游公司返還不當得利2500萬元。 生效裁判認為,某某建材公司提起 “不當得利” 之訴 主張某某旅游公司占有該筆匯款沒有合法依據,請求返還該筆匯款,實質在于否定前訴裁判,應認定為 “重復起訴”,故應裁定駁回起訴。
入庫案例 “裁判要旨” 指出:在法院已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系性質進行認定并作出裁判處理的,當事人基于同一事實又以不同訴由起訴,訴訟請求的實質在于否定前訴裁判結果,構成重復起訴,依法應當駁回起訴。
2. (2025)陜04民終2242號案
原告陳某多次通過銀行向被告張某賬戶轉款合計16000元,并備注“借款”。原告陳某先是以 “民間借貸” 為由起訴被告張某歸還借款,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后,原告又以 “不當得利” 起訴被告張某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16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向被告轉款,無論是原告前訴所稱系其向被告借款還是在本案中所稱為案外人楊某提供的賬戶支付的借款,均非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故原告向被告轉款16000元不構成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構成要件及適用范圍,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系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原告在借貸糾紛案件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后,現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主張其權利,缺少構成不當得利的要件,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某)在另案中主張案涉款項系向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張某)的借款,而在本案中又稱系 “不當得利”,前后陳述矛盾,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從舉證責任來看,本案因陳某向張某轉款而引發(fā)的不當得利糾紛,案涉資金流轉系陳某的行為所致,作為主動引起案涉資金流轉的主體,陳某提出張某取得案涉資金 “沒有合法根據” 的主張,建立在否定自身轉賬行為的基礎之上,陳某對其向張某轉款自始或嗣后欠缺給付原因未能舉證證明,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審法院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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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裁判文書網:《陳某與張某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 由:不當得利糾紛
案 號:(2025)陜04民終2242號
發(fā)布日期:2025-09-26
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5)陜04民終224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玉川,陜西恪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女,1994年6月17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武功縣。
上訴人陳某因與被上訴人張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武功縣人民法院(2025)陜0431民初7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陳某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陜西省武功縣人民法院(2025)陜0431民初784號民事判決;2.請求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款項16000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判決對不當得利構成要件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通過銀行轉賬向被上訴人支付16000元,被上訴人辯稱該款項系償還楊某借款,但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與楊某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二、原審法院未依職權查明關鍵事實,程序嚴重違法。被上訴人主張款項已歸還楊某,但未提供其與楊某借貸合同、催款憑證等,一審法院未依法傳喚楊某出庭,導致本案關鍵事實未查清。三、原審法院以不符合常理否定客觀證據,違背證據規(guī)則。案涉款項備注“借款”系上訴人基于朋友指示的操作習慣,與收款人無關,另案民間借貸敗訴系因缺乏借貸合意證據,其與本案資金誤轉屬于不同法律事實,前訴敗訴并不影響本案請求權。四、被上訴人持續(xù)占有款項違背公平原則。被上訴人自認收款但未證明其有權占有,構成《民法典》第122條規(guī)定的法定返還義務。
被上訴人張某辯稱,上訴人已經多次訴訟,其每次說法都不一樣,本案與被上訴人無關,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根本不認識,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陳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不當得利16000元;二、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原告分別于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3月8日以通過銀行轉款向被告張某賬戶分別轉款5000元、5000元、3000元、3000元,并備注“借款”。2023年7月20日,原告以其與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以看病為由向被告借款16000,被告借后久不歸還,故將被告訴至武功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還本付息。2023年8月14日,武功縣人民法院出具(2023)陜0431民初123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該判決,上訴于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原告提交案外人楊某證人證言,擬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借貸事實。2024年5月22日,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4)陜04民終78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2025年5月29日,原告又以案外人楊某向其借款,并指定將借款轉入被告賬戶,因案外人楊某稱轉款賬戶錯誤,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將被告訴至武功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16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原、被告之間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本案中,原告用其名下兩個賬戶向被告轉款,轉款數額不等、轉款時間不同,現原告稱錯將涉案錢款轉至被告賬戶,顯然不符合常理。原告還稱其系給案外人楊某借款,并按照楊某提供賬戶支付借款,但是借款后原告不向其所稱實際借款人楊某索要借款,而是在近3個月時間內向被告4次轉款后,聽信案外人楊某稱轉款賬戶錯誤,才向被告索要涉案錢款,也顯然不符合常理。而且原告先以其與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以其家人看病為由向原告借款16000元,被告久借不歸還為由,按照民間借貸將被告訴至法院。被判決駁回后,原告又以給案外人楊某借款轉錯至被告賬戶為由,按照不當得利將被告訴至人民法院。甚至原告在本案中所稱的實際借款人楊某系原告在前訴中擬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證人。上述原告在前訴所稱與本案中的訴稱前后矛盾,原告并未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轉款,無論是原告前訴所稱系其向被告借款還是在本案中所稱為案外人楊某提供的賬戶支付的借款,均非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故原告向被告轉款16000元不構成不當得利。
綜上所述,不當得利是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構成要件及適用范圍,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系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原告在借貸糾紛案件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后,現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主張其權利,缺少構成不當得利的要件,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遂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0元,本院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陳某承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張某對案涉16000元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本案中,上訴人以轉錯賬戶為由主張張某對案涉16000元構成不當得利,首先,銀行轉賬需要收款賬戶和姓名相互吻合才能轉賬成功,且上訴人通過其2張銀行卡在不同時間段分4次向被上訴人共轉賬16000元,上訴人主張案涉款項系轉錯賬戶的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其次,上訴人在陜西省武功縣人民法院(2023)陜0431民初1237號民事判決、本院(2024)陜04民終787號民事判決中主張案涉款項系向被上訴人的借款,上訴人前后陳述矛盾,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本院不予采信;最后,從舉證責任來看,本案因陳某向張某轉款而引發(fā)的不當得利糾紛,案涉資金流轉系陳某的行為所致,作為主動引起案涉資金流轉的主體,陳某提出張某取得案涉資金“沒有合法根據”的主張,建立在否定自身轉賬行為的基礎之上,陳某對其向張某轉款自始或嗣后欠缺給付原因未能舉證證明,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審法院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陳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請求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上訴人陳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黨代
審 判 員 陳德家
審 判 員 劉煜陽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楊武強
書 記 員 許珊珊
來源:最高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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