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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辛公(交)行罰決字〔2025〕0572號
發布日期:2026年01月13日 發布單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辛公(交)行罰決字〔2025〕0572號
違法行為人許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辛集鎮xxx村xxxxxx號,現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無違法經歷。
現查明:2025年04月18日02時21分許,許xx醉酒后駕駛xxxxxx小型轎車,沿辛集市東華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芳林超市門前路段時,與王xx駕駛頭西尾東停放的xxxxxx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許xx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xx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經晉州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許xx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11.4mg/100mL。許xx涉嫌危險駕駛罪。2025年08月11日,河北省辛集市xxxxxxxxx號為:辛x刑不訴【2025】82號的不起訴決定書,2025年08月25日,河北省辛集市xxxxxxxxx號為:辛x刑xx【2025】32號的檢察意見書,建議依法對不起訴人許xx作出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詢問筆錄、訊問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對許xxx罰款貳仟元整。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河北銀行辛集支行繳納罰款貳仟元整。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以上信息來源于辛集市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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