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美國法律,西門慶和潘金蓮會無罪,武松鐵定一級謀殺。原因很簡單,沒有確鑿證據。武松沒有證據能證明西門慶參與了潘金蓮對武大郎的謀殺,同時武松也沒有確鑿證據能證明武大郎是潘金蓮所殺,也沒有確鑿證據證明王婆參與了謀殺。武松所掌握的證據都不是確鑿的證據,但武松殺人卻是鐵證如山。
按美國刑法,武松一定構成故意殺人,幾乎無合法辯護空間。
潘金蓮、西門慶、王婆雖然理論上并非必然無罪,檢方可用間接證據鏈定罪,但證明難度極高,僅存在理論上的可能。
我們先明確美國刑事證據規則,這是關鍵。
檢方必須證明到排除合理懷疑,被告無需自證清白。
定罪不要求直接證據(目擊/口供/DNA),間接證據只要形成完整、無矛盾、指向唯一的鏈條,即可定罪 。
私力復仇絕對不合法,沒有“替天行道”“血親復仇”的免責空間 。
武松:100%構成故意殺人(無合法辯護)
1. 行為與罪名
武松預謀殺人:先殺潘金蓮(割首)、再殺西門慶(獅子樓),屬于有預謀、有計劃的致命暴力。
美國刑法:基本會定一級謀殺;即使無“預謀”,也定二級謀殺或故意殺人。
2. 所有辯護都不成立
正當防衛/防衛他人:不成立。武大郎已死,危險早已不是“迫在眉睫(imminent)”;武松是主動尋仇、主動攻擊,不是防衛 。
激情殺人(voluntary manslaughter):不成立。武松有充分時間冷靜、取證、報警,不是“突發、無法控制”的沖動。
私力救濟/復仇:美國法律完全不承認。任何情況下,私人無權處決他人,必須走司法程序 。
3. 證據對武松鐵證如山
現場目擊、兇器、武松自認殺人、尸體、逃跑/自首記錄。
檢方輕松排除合理懷疑,武松必定罪。
潘金蓮/西門慶/王婆:不是必然無罪,但極難定罪
1. 檢方可用的間接證據鏈(現實中可定罪)
潘金蓮:
1)與西門慶通奸、有殺夫動機(擺脫武大、與西門慶在一起)。
2)武大死亡前突然生病、癥狀符合中毒;潘金蓮拒絕就醫、控制藥物/飲食。
3)武大死后匆忙火化、毀滅尸體證據;異常冷靜、無悲痛。
王婆、鄆哥等證人證言(雖非直接,但可印證)。
西門慶:
1)、與潘金蓮合謀動機(長期姘居、清除障礙)。
2)、有財力/渠道獲取毒藥;案發前后與潘金蓮、王婆頻繁接觸、串供。
3)、武松上門時激烈反抗、試圖滅口,可側面印證心虛。
王婆:
1)、居中策劃、提供毒計、撮合通奸、協助善后,屬于共犯(主謀之一)。
2)、多人口供、行為鏈條可指向其主導謀殺。
2. 為什么“可能無罪”(合理懷疑空間)
1)、無直接證據:無目擊投毒、無毒藥物證/殘留、無口供、尸體已火化無尸檢。
2)、證據弱點:
通奸≠謀殺;動機≠行為。
中毒癥狀可被辯方解釋為其他疾病/意外。
火化可被解釋為當地習俗、怕傳染。
證人(鄆哥、何九叔)可能有偏見、被脅迫、記憶偏差。
疑罪從無:只要陪審團認為存在合理懷疑(比如“可能是病死、可能是其他人下毒”),就必須判無罪 。
總結
按美國法律:
武松:鐵案,故意殺人(一級謀殺),幾乎無翻案可能。
潘金蓮/西門慶/王婆:檢方有證據鏈,但因無直接物證/尸檢,存在“合理懷疑”,極大概率被判無罪,被定罪僅存在理論可能。
《水滸》中,省院最終裁定(原文):
據武松雖系報兄之仇,斗殺西門慶奸夫人命,亦則自首,難以釋免。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奸夫淫婦雖該重罪,已死勿論。王婆凌遲處死。
同一個案件,在美國和大宋,居然是完全相反的兩個結果。
但在中國大眾眼中,武松是英雄。在美國大眾眼中,三槍送走聯合保險總裁的路易吉也是英雄。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