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上海黃浦江畔,誰能想到穿個泳裝游泳,居然牽出一樁死刑案?當時全國正搞嚴打,對“流氓罪”查得特別緊,而這個案子的起點,就是附近居民看她穿泳裝不順眼報了警。本來以為就是個小舉報,結果一查,居然挖出她跟18個男友有過關系——擱現在聽著可能覺得離譜,但在當時的背景下,這事直接把她推到了死刑邊緣。槍斃前她留的遺言,更是讓在場所有人愣住了,到底說了啥?這事得從頭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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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的嚴打可不是鬧著玩的,針對各種刑事犯罪集中處理,“流氓罪”更是重點中的重點。那時候的流氓罪不像現在這么細,亂搞男女關系、聚眾鬧事啥的都算進去。上海這邊接到舉報后,立馬派人把那女的帶回去問了。一開始可能就是問為啥穿泳裝游泳,結果她自己就把跟18個男友有過關系的事說了——擱現在看,這種私人生活可能不會被管,但當時的社會規范和法律可不是這么定的。
辦案的人一聽這話,趕緊詳細記在筆錄里,接著就核實這些事實。你想啊,嚴打要求“從重從快”,所以案子走得特別快。核實完就移交給檢察院,檢察院一看證據鏈挺完整,直接就公訴了。法院受理后開庭審理,再核對一遍事實和證據,最后就判了死刑——按當時的法律和嚴打政策,這確實符合“從重”的要求,畢竟那時候對亂搞男女關系的定性就是“流氓行為”,而且數量多了就算嚴重的。
其實現在回頭看,當時的“流氓罪”范圍確實太寬了,很多現在看來是私人生活的事,在那時候都算違法犯罪。比如這個案子里,穿泳裝游泳本身可能沒什么,但加上后面的關系問題,就被湊成了“流氓罪”的情節。嚴打期間的“從重從快”,也是為了快速震懾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所以案子從舉報到執行,時間特別短,沒拖拖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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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辦案流程其實挺規范的,從接到舉報、初步核實、深入詢問、固定證據,再到移送審查、法院審理、判決執行,每個環節都按當時的規定來。比如詢問的時候,她的每一句話都記在筆錄里,后來這些筆錄就成了定罪的關鍵證據。檢察院審查的時候,也沒漏掉任何細節,確保程序合規。
執行那天,她被押到刑場,行刑前留了遺言。原文里說“驚世駭俗”,但沒具體說內容——不過根據當時的官方報道,她可能是對自己的行為有不同看法,或者覺得法律太嚴?具體內容雖然沒詳細披露,但當時在場的人都覺得很意外,因為沒人想到她會說那樣的話。
1983年嚴打期間,類似的“流氓罪”案件不少,上海和其他地方處理的標準都一樣。主要就是針對那些違反當時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尤其是男女關系方面的,只要被認定為“亂搞”,就可能從重處罰。這個案子里的18任男友,就是被認定為“亂搞男女關系”的核心情節,所以才判了死刑。
現在我們討論這個案子,不是要翻案,而是要理解當時的歷史背景。1983年的嚴打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當時社會秩序需要整頓,所以法律和政策都偏向“嚴”。后來隨著法律的完善,流氓罪被分解成了多個罪名,比如尋釁滋事罪、聚眾淫亂罪等,范圍也窄了很多,不會再因為私人男女關系就判死刑了。這也是法律進步的體現。
其實當時的辦案人員也挺無奈的,畢竟政策要求“從重從快”,他們只能按規定來。這個案子從舉報到執行,前后時間不長,但每個環節都有記錄,判決書上也明確寫了罪名和刑罰,符合當時的辦案規范。
有人可能會問,穿泳裝游泳為啥會被舉報?因為那時候的社會風氣比較保守,女性穿泳裝在公共場合可能被認為“不檢點”,所以才有人報了警。這也反映了當時的社會觀念和現在的差異,畢竟時代在變,觀念也在變。
還有人可能覺得,跟18個男友發生關系就判死刑,是不是太嚴了?但放在1983年的嚴打背景下,這確實是符合當時的法律和政策的。后來法律修改后,這種情況就不會再出現了,這也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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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的遺言雖然沒詳細說,但能感覺到她當時的情緒——可能是后悔,可能是不滿,也可能是平靜。不管怎樣,這都是那個特定時代下的一個悲劇,也是法律發展過程中的一個縮影。
參考資料:《中國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83年嚴打紀實》(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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