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難“變通”和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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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川社陳醉
來源:山川社
文章已獲授權
有欠款人問,“為什么銀行沒完沒了地催收,而不起訴?”
這是個好問題。這是個不少多催收員自己也不知道答案的問題。日常掃地之余,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咱們先換個問法:
借款人逾期后,為什么金融機構會在催收與訴訟之間選擇了催收?
成本,只是一方面
回答這個問題的第一角度肯定是:成本。
那么,你覺得金融機構請了那么多輪外包催收公司要花多少錢呢?
除少數情況外,金融機構對外包公司的結算依據主要是回款金額。即:
結算金額=期末總回款*傭金比例-扣除項
假設一家金融機構沒有內催完全依賴外包,而債務人在逾期后又分文未還。那么記住,無論有多少家機構參與催收、也無論催了多少年,該金融機構在這筆欠款的催收上總花銷為:
0元
可能有人會問,電話費不是錢嗎?催收員不發底薪嗎?
你說的都對。但,這些是由外包公司自行承擔,無需金融機構買單——這也正是有的金融機構完全放棄內催的原因。
因此,對于零還款債務的催收根本就是金融機構“白嫖”來的!
而出于訴訟時效的考量,即便是一直零還款,金融機構也會要求催收不能中斷。
便宜還沒好貨呢,更何況免費。白嫖當然也是有風險的。
還款率越低,也就意味著外包被白嫖的越多。任何一項業務,外包機構不能達到一定的人均創傭,就會因為被過度白嫖而虧本。而且,一項業務的傭金過低,或者考核規則制定不合理,那么外包機構的虧本風險就高。每當這時,有些公司就會狗急跳墻,違規催收就此產生。
虧本的風險是外包的,合規風險可是甲方的。
咱么說回成本。
與催收相比,訴訟的成本無疑更高,具體體現在費用和時間兩方面。
委托律師起訴和委托外包催收的法律性質其實是一樣的,都屬于“委托”法律關系。但二者的價格相去甚遠。
律師收費的依據是提供法律服務,而不是服務的結果。
對于做訴訟業務(不包括催收作業)的律所來說,不可能像外包公司一樣接受金融機構的白嫖——我接個法律咨詢都要計時收費,你跑來跟我講按回款結算?
因此,律所在承接個人消費信貸糾紛類的訴訟案件時,會收取一些基礎費用,比如每立案一戶收個兩、三百的費用……這類費用也被稱為:
前置費用
此外,法院收取的訴訟費、公告費等費用也需要金融機構自行承擔,別指望律所墊付,更別指望等回款再結算。律師還有可能談成風險代理,而法院哪怕判你輸了,該交的訴訟費也一樣得交。
鑒于訴訟后2.5‰的月回收率,這些費用多數時候是
打水漂
這時候再回頭看可以白嫖的外包催收,你是銀行你怎么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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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說的只是訴訟的資金成本,其時間成本也不少。
從整理訴訟材料,到立案、公告(失聯率超高時,公告幾乎是常態)、開庭、宣判,再到執行立案、強執,這是一套有序而漫長的流程。選擇訴訟,就意味著大量的時間要花在“走流程—等流程走完—走流程……”上面。
最典型的如公告送達,開庭一次、判決一次——不但時間長,還收費。
在這漫長的等待過程中,心急的銀行會等得焦慮。但除了焦慮,它們什么也做不了——不能催序時進度,不能要“跟進頻率”,更不能要求安排“假期值班”……總之就是:不能指手畫腳。
更難崩的是:多數時候,這套漫長的流程走完,最后依然沒回款。
站在銀行的角度去看,
就這用戶體驗,拿什么和外包比?
當然了,“成本”只是諸多原因之一。現實中,也有銀行選擇了起訴,它們遇到的其他麻煩更多。
麻煩從訴訟的第一個環節——“立案”就開始了。
以某全國性股份制銀行為例:在該行規模達到900億元的信用卡訴訟案件隊列中,有65%的案件始終未能成功立案。此外,還有20%的案件是走的法院訴前調解結案——也就是說,立案了但并未進入訴訟流程。
真正進入訴訟流程的只有區區的
15%
先不要笑。
我告訴你,即便是這個成績,已經足以讓該銀行笑傲群雄了!
個人金融消費欠款糾紛的司法路徑,就是如此的黑色幽默。
現在,你可以笑了。
此類案件立案難的根本原因,是海量案件的訴訟管轄集中與司法資源有限的矛盾。
而管轄集中的原因,是約定管轄。
大多數人不了解需要向哪個法院起訴,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大致如下:
1. 優先依據合同中的約定管轄條款;
2. 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無效,則依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確定;
3. 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如果是民間借貸,通常選擇“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即債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但信用卡或者網貸與之不同。這類貸款合同的格式條款中有明確、有效的管轄約定。通常約定金融機構(或平臺)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做這樣的約定很好理解,無非是考慮“主場優勢”嘛(南山必勝客了解一下)。
但在催收訴訟中,這卻成了捆住了金融機構手腳的枷鎖。
舉例來說:依據管轄約定,平安銀行信用卡的管轄法院在深圳南山區;浦發銀行信用卡的管轄法院是上海浦東法院……
消費金融也是如此:微粒貸依舊南山不敗;花唄、借唄照例是杭州西湖……
這種管轄約定造成的管轄高度集中,使其約定的管轄法院根本無力負擔海量的訴訟。而在有約定管轄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向其他法院提起訴訟是不會被受理的。
這就導致從一開始的立案就很難——反倒是借款人起訴銀行更容易受理。本來期待的是主場優勢,誰知到了主場卻只能被動挨打。
這時的約定管轄反而成了自掘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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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方面,“員額制”限制了法官規模的擴張,而訴訟資源也不可能為此搞配套升級。
因此,這種立案難的現狀注定無解。
說回訴訟的過程。
立案之后,流程也很“慢”。這是基于《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律不會為了提高效率,降低公正的標準。
為了提高訴訟效率,法律也規定了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也同時規定: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以當前債務人的失聯現狀,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恐怕不多。
等來等去終于拿到了判決書,但還不算完。
畢竟,判決不是真金白銀,除了核銷時用得上并無實際價值。想要回款,還需要申請強制執行。
但執行的效果也很一般,很多時候拿到的執行結果是:
一紙“終本裁定”
我之前有篇文章寫過訴訟回款的構成:有80%是分期,只有10%是執行的結果。
——如果只是分期的話,何必舍近求遠來起訴呢?
本文寫作當中,我才發現:如今有的銀行已經悄然刪除了“約定管轄”條款。比如:浦發銀行2025年8月版本的《信用卡領用合約》就是如此(未留意更早版本,不確定修改的準確時間)。
本合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甲乙雙方在履行合約時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提起訴訟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第八條附則6條。網址:https://ccc.spdb.com.cn/miniSite/tk/lkhy1.shtml
不清楚刪除管轄約定條款的原因,但刪除之后銀行發放的信用卡,在訴訟時無疑有著更大的選擇余地。
為了解決訴訟的“不足”(實則正常,只是無法滿足高需求寶寶的敏感體質),有些金融機構千方百計地搞“變通”。這些“變通”盡管形式多樣,但有個疑似的共同點:
濫用訴權
最典型的是通過制造管轄連接點,將約定管轄變更為分散訴訟;或者更進一步,干脆批量轉移到“合作”的法院、仲裁委等機構的管轄內。
分散訴訟的手段之一,是債權轉讓或者近期興起的“債權加入”,這個有點復雜,咱們有時間再說。
對批量轉移管轄,我多說兩句。這種“批量”的優勢在于大量、快速地走完訴訟流程,實現難度不大,但花樣不少。
早期,是通過遷移電子簽名的服務器來制造管轄鏈接,將全國各地的案子集中在幾個法院。最知名的是海南五指山法院。
此后又轉向仲裁機構,用批量仲裁代替批量訴訟。寧夏中衛、湖北十堰等仲裁委是這個階段的“熱門”。
最近兩年的新做法,是“調解中心+訴前保全”。即,利用“訴前調解”和“訴前保全”雙管齊下的時機制造訴訟假象,乘機催收。
這些既是“變通”,同時也是亂象。
約定管轄也好,種種“變通”也罷,管轄權爭奪和規避的背后,是在爭奪司法資源的“調”用權。陳醉之所以稱這些行為是“亂象”,就是因為它們占用了司法資源,干擾了正常的訴訟活動。
銀行走正常的訴訟流程效果不佳,違規占用司法資源卻能大行其道,這合理嗎?司法資源本是國之重器,現在卻被私相授受。
影響到正常訴訟的一個例子:在去年,騰訊曾因訴保執行量太大不堪重負,而限制了法院每日凍結財付通賬戶的數量……
總之,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之所以不愿走訴訟流程,即有主觀上的成本考量,更有客觀上效果不好的因素。
一句話總結就是:又貴又難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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