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度價格執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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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只收費不服務”
被罰沒款22萬余元
當事人為一家持證的擔保機構,主要開展借款和融資擔保業務。2020年至2022年期間,當事人在其兄弟公司為借款人提供融資中介服務的便利下得到客源,在借款人已有房產作為足額抵押物、無需額外擔保的情況下,利用上述便利與借款人簽訂《服務合同》。當事人在與借款人不見面、不接觸,也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的情況下,仍向借款人收取借款金額2.52%的服務費,存在只收費不服務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相關規定,長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費用,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萬余元、罰款13萬余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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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輕行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價格欺詐被罰款1萬元
2025年3月,當事人在直播間銷售一款電動滑板車時,有消費者提問:“該商品現在買的到手價就是比明天買到手價格便宜一千元對嗎?”其主播人員對此給予肯定回復。經查,該產品當天直播時的銷售價格僅比第二天便宜440元。“便宜一千元”系主播人員在不了解具體促銷方案情況下的隨口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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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價格法》相關規定,構成“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違法行為。長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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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路街道慕倫美容美發店
對消費者隱瞞價格條件
被罰款4000元
2024年12月,當事人為提升經營業績,通過電話促銷開展39元回饋老顧客營銷活動。促銷期間,當事人為吸引消費者至門店消費,僅告知消費者支付39元后,即可享受12次肩頸臉項目、香港明星搭戲或合影、消費補貼等相關權益,刻意隱瞞了“需同時購買任意美容美發項目”這一對消費者不利的價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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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價格法》相關規定,構成“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違法行為。嘉定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罰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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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釅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虛標劃線價
被罰款1萬元
當事人系一家鐵板燒餐飲店,其在某電商平臺開設網店,由第三方公司代運營。案發時,其網店上架有“【蛇年大吉】升級版 158 單人暢享自助餐”和“【蛇年大吉】升級版 248單人豪華自助餐”兩款團購套餐,分別標示劃線價¥499(團購價¥158)和劃線價¥999(團購價¥248)。經查,當事人標示的劃線價¥499和劃線價¥999無依據。在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已對相關價格標示進行整改。截至整改前,上述套餐共計核銷451份。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價格法》相關規定,構成“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違法行為。普陀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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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礦德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虛假宣傳原價、套餐價
被罰款5萬元
當事人系一家企業管理培訓機構。2025 年3月,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正銷售一款名為“心智領導力總裁班”的系統課程,現場公示的價目表上印有“心智領導力總裁班系統課程、連報優惠價:原價 45800、優惠價:19800”及“總裁智慧:原價 15800 元、優惠價:12800元”字樣。該公司現場放置的代報名表上也印有“研討會費用:心智領導力管理第一階段:9800 元,心智領導力管理第二階段:15800元,心智領導力管理第三階段:20200元,心智領導力總裁智慧CP:15800元,三連報 套餐價45800元,優惠價:一二三連報19800元”等促銷信息。
經查,該公司價目表及代報名表上所公示的原價、套餐價均不真實、無依據。另查,該公司自營業以來其從未以“心智領導力 管理第一階段:9800元、心智領導力管理第二階段:15800 元、心智領導力管理第三階段:20200元”的價格售出過對應階段的課程。該公司價目表及代報名表上所公示的原價、套餐價均不真實、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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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價格法》相關,構成“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違法行為。閔行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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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凌物業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不執行政府定價被罰
黃浦區市場監管局于2025年8月收到舉報,反映當事人在某小區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費用收取不合理問題。經調查發現,該處充電設施采用直供電模式,供電局對其電費的收費標準為:06:00-22:00 0.641元/度、22:00-06:00 0.331元/度。據查,該處充電設施自投入使用至案發時電費收費標準均為0.641元/度,未進行分時收費。
該公司電費收費標準超過供電局收費價格,構成了未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黃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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纂贏商和(上海)企業發展有限公司
多收取電費87萬余元
被罰款
2021年10月至2024年9月,當事人在楊浦區運營某城市集市項目。在電費收繳環節,當事人作為繳費主體將該項目內租戶電費統一支付給物業;同時作為收費主體,為項目內租戶設立電表,按照0.97—1.3元/千瓦時向各租戶收取電費并同時收取公攤電費。至案發,當事人多收取的電費金額計人民幣8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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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本案當事人向租戶收取電費標準已超出本市相關規定,同時違規收取公攤電費。案發后,在市場監管部門指導下,當事人已退還多收電費77萬余元。
2025年4月,楊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返還違法收取費用,給予警告,并罰款9.6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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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越實業有限公司
違法多收取電費近20萬元
被罰款
當事人作為一家從事自有房屋租賃的企業,自2021年10月起,在向園區內四家承租企業轉供電過程中,未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在電費中違規加收其他費用。經查,當事人在2021年10月至2024年8月期間,違法多收取電費共計192923.55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電力法》相關規定。金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其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并處以警告及違法收取費用一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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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劉浩
編輯/李曉雨
監制/何永鵬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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