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48批指導性案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
其中案例《王某群危險駕駛案》引人關注。該案例明確,車載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車載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即使駕駛人不在駕駛位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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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3日0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群飲酒后駕駛汽車,從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塘棲鎮某飯店附近回到其居住小區。
同日1時15分許,王某群又駕駛該車離開小區,隨后激活該車輔助駕駛功能,設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裝的、可以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智駕神器”配件,使車輛在實際無人監管狀態下繼續行駛,其則坐到副駕駛座位睡覺。1時37分許,該車行駛至目的地附近的杭州市臨平區某路段處停止。因車輛擋道,過路群眾發現車內僅有在副駕駛位睡覺的王某群,遂報警。
民警到場后,對王某群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發現王某群涉嫌醉駕,將其送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為114.5毫克/100毫升,屬醉酒。
經查,被告人王某群所駕汽車安裝有2級駕駛自動化系統,亦即輔助駕駛系統,具有輔助駕駛功能。該系統設定,若駕駛人雙手脫離方向盤超過2分鐘,系統會提示駕駛人手握方向盤、接管車輛,若未及時接管,車輛會主動減速并退出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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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后,王某群學習了該車配套軟件中的輔助駕駛系統安全知識,并通過相關考試,知道飲酒后不能激活輔助駕駛功能駕車,也知道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要手握方向盤并做好隨時接管車輛的準備,但仍購買、加裝可以模擬手握方向盤狀態的“智駕神器”非法配件,以逃避輔助駕駛系統安全監測。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群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4年7月3日被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裁判結果
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5)浙0113刑初59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王某群醉酒后激活車載輔助駕駛功能,沒有在主駕駛位執行駕駛操作,是否屬于駕駛行為,其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一、被告人王某群系駕駛行為人和責任人
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40429-2021)將駕駛自動化等級分為0到5級。其中,0到2級為駕駛輔助,3級為有條件自動駕駛,4級為高度自動駕駛,5級為完全自動駕駛。輔助駕駛系統受技術限制,無法保證在所有道路環境下均能安全運行,其功能只是輔助駕駛人駕駛,而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群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王某群醉酒后以傳統人工方式駕駛機動車行駛一段路程,在此階段認定其為駕駛人沒有異議。第二階段,王某群激活輔助駕駛功能,設置目的地,由輔助駕駛系統執行駕駛任務。因王某群所駕汽車安裝的駕駛自動化系統系不能脫離駕駛人監管的2級輔助駕駛系統,故王某群仍然是負責執行駕駛任務的駕駛人,其利用事前安裝的非法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并從主駕駛位移至副駕駛位、雙手脫離方向盤并睡覺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違規駕駛,不能以此否認其駕駛人的身份和責任。
二、被告人王某群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經鑒定,被告人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為114.5毫克/100毫升,屬醉酒。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規定,雖然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但其在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故對其此次醉酒駕駛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來 源:中國青年報、紅星新聞
責任編輯: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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