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經記者 封莉 北京報道
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懲治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的罪名適用、管轄規則、證據收集、數額認定、涉案財物處理等問題作出規定,為執法辦案提供了明確指引。
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是指在貨物經由內河水域從供應地向接收地的運輸、裝卸、儲存、配送等過程中發生的侵犯財產犯罪。該類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流動性、隱蔽性的特征,嚴重侵犯國家和人民財產安全,阻礙內河水運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應予依法懲治。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意見》對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等問題作出全面規定,強調依法懲治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意見》規定,對于組織、指揮、策劃者和積極參與者以及屢犯人員,依法從嚴懲處。對于受雇傭參與貨物運輸、裝卸、看管等活動的人員,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及其地位、作用等情況,綜合判斷責任輕重依法追究;對于未參與犯罪所得分成且未領取明顯高于勞務的報酬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實施相關行為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意見》指出,運輸、裝卸、交付、儲存環節竊取貨物,以盜竊罪定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以職務侵占罪定罪;明知犯罪所得的貨物及產生的收益而窩藏、轉移、收購、銷售、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同時構成危險作業、污染環境等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意見》強化證據與涉案財物處置。公安機關重點收集和固定涉案船舶的船舶文書、航行日志、航線軌跡、裝卸船記錄、通話記錄、銷售合同、轉賬記錄等證據材料;檢察機關加強立案監督、證據審查及補充偵查引導。法院要強化證據審查判斷,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涉案貨物價值可以根據銷贓數額或市場價格認定,易損貨物可依法先行處置,及時追贓挽損、返還被害人。
《意見》健全辦案管轄和長效機制。明確犯罪地包括裝貨港、卸貨港、船舶途經錨地、貨物取得地、轉移地、銷售地,以及損失結果發生地。跨地區案件適用受理地數額標準。三部門將通過發送提示函、檢察建議書、司法建議書推動行業治理,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以案釋法,從源頭遏制水運物流侵財犯罪。
據了解,下一步,“兩高一部”將共同抓好《意見》落實,持續加強對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的依法懲治和綜合治理,保障水運物流安全暢通,護航內河航運高質量發展。
(編輯:張漫游 審核:朱紫云 校對:顏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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