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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湖南省發布《湖南省電化學儲能電站全過程安全管理辦法》,有效期5年,適用于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能量不低于500千瓦時的電化學儲能電站,“辦法”覆蓋規劃設計、建設調試、運行維護、消防應急、退役處置全流程。
對功率5MW及以上的儲能電站,辦法要求應設置現場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應熟練掌握火警處置流程和設備操作技能。設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儲能電站,應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
原文如下:
湖南省電化學儲能電站全過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電化學儲能電站(以下簡稱儲能電站)安全管理工作,促進其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能源局關于電化學儲能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功率500千瓦及以上且能量不低于500千瓦時的電化學儲能電站的規劃設計、建設調試、運行維護、退役處置全過程。
第二章 規劃設計
第三條??儲能電站建設應堅持規劃引領,選址布局應統籌考慮安全、環境、電網接入等因素。站址不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場所、腐蝕性氣體場所、重要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等敏感區域。鋰離子電池、鈉離子電池、水電解制氫/燃料電池儲能電站不應設置在辦公區、居住區和人員密集場所。儲能電站應與周邊建(構)筑物、交通設施等保持安全距離,并符合《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標準》(GB/T51048-2025)規定。
第四條??儲能電站的設計工作須由具備相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堅持安全優先原則,嚴格遵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規范。設計單位應盡早對接電網企業,確保儲能電站設計滿足電網安全需求。
電池設備艙應設置在通風條件良好、檢修救援便利的場所。鋰離子電池和鈉離子電池設備艙不得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及屋頂。設置在發電廠、變電站內的儲能電站,電池設備艙與其它電力設施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標準》(GB50229-2019)等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不同防火單位的電池設備艙之間應保持安全防火距離,或配置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防火墻。
電氣主接線應根據接入電壓等級、規劃容量、系統設備特性等條件確定,配置可快速、準確切除故障的保護裝置。
應合理設計和配置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冷卻系統,通風排煙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安全設施。
第五條??儲能電站審慎選用梯次利用電池。選用梯次利用電池的,需取得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應用于居民生活的用戶側儲能電站不得使用梯次利用電池。
第六條??儲能電站的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和使用。
第七條??屬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明確的特殊建設工程的,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應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屬地能源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時,應在備案文件中明確項目業主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章 建設調試
第八條??儲能電站的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具備相應專業資質,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和監理。功率在5MW以上的儲能電站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九條??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依照有關國家(行業)標準對電池及其管理系統等核心設備進行抽檢,并對電池及電池管理系統、儲能變流器、監控及能量管理系統等進行型式試驗,出具正式的試驗報告。
第十條??儲能電站設備調試應嚴格按照國家、行業及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和安全規范執行,調試過程中,電池本體、電池模塊等核心設備性能不符合電站設計要求或無法滿足安全運行條件的,項目業主須組織整改,整改達標后才能向電網企業申請并網。
第十一條??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應提前與電網企業就并網事項進行溝通,并按要求開展涉網試驗,試驗項目及指標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涉網性能不滿足標準要求的不得并網。
第十二條??儲能電站投產前,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應組織開展竣工驗收,審核到貨抽檢、型式試驗、設備調試、涉網試驗等資料,檢查儲能電站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及儲能設備整體試運行情況,核驗各項缺陷和隱患的整改情況。
第十三條??儲能電站竣工驗收后,項目業主(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及時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消防備案或驗收。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十四條??項目業主是儲能電站運行安全的責任主體,要將儲能電站安全管理納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加強儲能電站安全管理及風險評估。
項目業主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化學儲能電站運行維護時,應當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并監督運維單位嚴格執行運行維護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與國家(行業)標準,履行相關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運維單位應建立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體系,包括安全生產責任、運行檢修、安全檢查、電站設備管理、安全設施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明確儲能電站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功率5MW以下的儲能電站,應實現狀態運行監測,實時監控系統運行工況。功率5MW及以上的儲能電站,應設置現場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應熟練掌握火警處置流程和設備操作技能。設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儲能電站,應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極端天氣時,所有儲能電站均應安排現場值班值守。
第十七條??儲能電站每年應至少開展一次容量測試,根據測試結果確定最優的荷電狀態(SOC)運行區間,運行過程中避免超最優SOC區間運行。
第十八條??運維單位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運行安全隱患自查,發現安全隱患或異常情況,應及時組織消缺整改。隱患消除前,應落實保障安全的有效防范措施,不能確保安全的,應立即停運。運維單位發現無法自行消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采取停運等措施并向屬地能源主管部門報告,屬地能源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力量研究解決。
第十九條??項目業主應結合電化學儲能電站事故特點組織制定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合理配備應急處置救援裝備,并按有關規定要求辦理涉電應急預案備案。運維單位每日應進行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每年至少對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并與屬地消防救援部門建立協同機制。
第二十條??各級能源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儲能電站安全運行情況開展檢查,重點檢查電站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值班人員及應急裝備配備情況、隱患自查整改情況等。有關部門檢查發現電站安全隱患整改不到位,應責令運維單位立即或限期整改,并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儲能電站應接入儲能安全管理平臺,并按要求提供相關運行數據。儲能安全管理平臺對各儲能電站進行實時安全監測,發現異常情況時,及時向運維單位核實,確實存在風險隱患的,及時通報屬地市(州)能源主管部門,市(州)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隱患整改情況。
第五章 消防應急
第二十二條??運維單位應強化應急管理和事故處置,依法承擔安全責任。發生突發事件時,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措施,組織救援、疏散、搶險和搶修等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屬地應急、能源等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減少事故災害損失。
第二十三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運維單位要積極組織受損設施、場所的修復和經營秩序的恢復工作。做好事故后果的影響清除、污染物處理、環境清理和監測、善后理賠、應急能力評估、應急預案的評價和改進等后期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事故發生后,能源、應急、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或參與事故調查。運維單位和有關人員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全力配合事故調查工作。對于阻礙事故調查、影響事故調查結果及進展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儲能電站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在查明事故原因后,依照事故原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退役處置
第二十六條??項目業主應當按照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壽命、安全運行狀況以及有關國家(行業)標準,規范電站、電池的退役管理。儲能電站達到設計壽命或安全運行狀況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時,應及時組織論證評估和整改工作,整改后仍不滿足相關要求的,應進行退役處理,并及時向備案機關報告。
第二十七條??退役報廢但尚未拆除的儲能設備,應視作正常運行設備開展檢查、維護工作。報廢電池和電解液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回收處理,不得隨意傾倒、丟棄;未經回收處理的報廢電池應存儲在符合危險廢物存放的環保與安全要求的場所。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八條??能源主管部門統籌負責儲能電站安全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檢查安全運行情況,監督安全風險隱患整改情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儲能電站涉網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儲能電站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三十條??應急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行儲能電站安全生產職責,依法依規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
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規范電池產品銷售,維護市場秩序,負責生產、銷售環節電池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對儲能電站消防安全管理實行綜合監管,對儲能電站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依規開展監督抽查,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參與儲能電站火災撲救、事故調查和突發事故應急處置,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電網企業負責儲能電站安全管理技術支撐和并網工作,運營維護儲能安全管理平臺,監督安全運行情況。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消防救援局、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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