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闖!玉龍雪山未開發區域全面禁入
近日,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正式發布公告,明確劃定玉龍雪山多片區域為禁入范圍,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進入,以此筑牢生命安全防線、守護脆弱生態環境。據悉,此前該區域已多次發生違規徒步失聯、墜崖等安全事故,僅2025年就有數十人因擅自闖入陷入險境,此次公告進一步細化禁入區域、明確法律責任,向各類違規探險、野游行為亮出“紅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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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明確,玉龍雪山省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未開發未開放區域,以及森林草原高火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六類區域嚴禁進入,同時列出15條常見違規徒步路線,涵蓋牦牛坪、玉湖村、藍月谷周邊等熱門野游起點,直指近年來頻發的違規穿越亂象。這些區域地形險峻、氣候多變、通信不暢,不僅極易引發迷路、失溫、野生動物襲擊等安全事故,違規人類活動更會對高山草甸、冰川遺跡等脆弱生態造成難以逆轉的破壞,詳細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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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進入玉龍雪山省級自然保護區、
玉龍雪山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未開發未開放區域的公告
玉龍雪山省級自然保護區、玉龍雪山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未開發未開放區域地形復雜、氣候惡劣、通信不暢、地質災害頻發、野生動物活動頻繁,擅自進入該區域極易發生迷路、失溫、墜落、溺水、高海拔疾病、野生動物襲擊等安全事故,個人生命財產安全面臨極大威脅。同時,玉龍雪山生態系統極為脆弱,違規人類活動將嚴重破壞高山草甸、冰川遺跡、森林植被及野生動植物棲息地,造成難以修復的生態損害。
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格保護玉龍雪山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國內登山管理辦法》《云南省旅游條例》《云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麗江市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禁止進入區域
(一)玉龍雪山省級自然保護區。
(二)玉龍雪山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未開發未開放區域。
(三)森林草原高火險區。
(四)以界標、圍欄、公告標識等明確標注的禁入區域。
(五)高山峽谷、冰川遺跡、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周邊區域。
(六)野生動物棲息地及重點保護植物分布帶。
以下區域屬于禁止進入區域:
①牦牛坪索道→雪山木屋→雪蓮峰大峽谷→雪蓮峰;
②牦牛坪索道→秘境瀑布→冰湖→大具;
③三岔河→大裂縫→藍月上谷→秘境埡口;
④玉龍水庫→第一峰→黑白雪山;
⑤玉湖村→蕎麥地→螞蝗壩→劍竹林→流沙坡→綠雪海→大峽谷;
⑥玉湖村→蕎麥地→沙坪壩→小湖;
⑦玉湖村→蕎麥地→沙坪壩→干河壩→牛奶湖;
⑧龍女湖→干河壩→大峽谷
⑨牛奶湖→干河壩→大峽谷;
⑩云杉坪→黑水河→牦牛坪;
?黑水河村→黑水河→云杉坪;
?藍月谷→三岔河→云杉坪;
?龍女湖→沙坪壩→劍竹林→綠雪海→七號樹;
?玉湖村→蕎麥地→螞蝗壩→劍竹林→綠雪海→七號樹;
?玉湖村→蕎麥地→螞蝗壩→沙坪壩→干河壩→牛奶湖等(不限于此)。
二、嚴禁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一)任何組織、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進入上述區域開展徒步、登山、探險、攀巖、探洞、露營、拍攝等活動。
(二)嚴禁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通過線上、線下渠道違規組織、招攬、誘導、慫恿他人進入上述區域。
(三)嚴禁在上述區域內實施砍伐、放牧、采藥、開墾、燒荒、采石、挖沙、傾倒垃圾等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布、傳播違規進入上述區域的路線、攻略等圖文或音視頻。
三、法律責任
(一)行政處罰。對違反本公告的單位、組織和個人,由生態環境、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林草、文旅、公安、應急、教體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1.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由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責令其改正,并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造成林木毀壞的,由林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責令相關人員或單位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3.擅自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由林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責令相關人員或單位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4.旅行社等機構違規經營的,由文旅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30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5.未經批準擅自組隊登山的,由教體部門依法吊銷參與登山活動的登山教練員或高山向導的資格證書。
6.高火險期在森林草原高火險區活動的,由林草部門根據《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等相關規定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防火期內擅自在禁止區域內用火的,對單位處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7.對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遇到阻礙執行職務的,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刑事責任。因違規進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破壞森林草原和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等嚴重生態破壞,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有償救援。擅自進入禁止區域陷入困境或危險狀態需要救援的,相關組織和機構完成救援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及《麗江市旅游景區未開發未開放區域涉險人員救援費用追償辦法(試行)》(麗文旅聯發〔2025〕6號)相關規定,由相關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的救援費用;拒不支付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償。若因此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相關風險和責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造成景區關閉、公共資源占用等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其他事項
(一)鼓勵社會監督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公告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
(二)加強宣傳引導。各相關部門、媒體平臺及旅游經營單位應廣泛宣傳本公告內容,通過景區提示、酒店告知、新媒體推送等方式,提升公眾安全意識和生態保護意識,引導群眾選擇正規景區和合法旅游項目,樹立“敬畏自然、珍愛生命”的安全理念。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縣發布的相關公告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監督舉報電話:
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0888—5118555
玉龍雪山省級自然保護區管護局:0888—3015990
玉龍納西族自治縣公安局:0888—5394110
玉龍納西族自治縣林業和草原局:0888—5399746
玉龍納西族自治縣文化和旅游局:0888—5164149
玉龍納西族自治縣教育體育局:0888—5185545
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6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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