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一篇頂刊論文、一版專家共識、幾張漂亮的數據圖表,常常就能讓一段“看起來很專業”的疫苗宣傳內容迅速出圈。但在真實的監管語境里,“證據很強”不等于獲得了“對外表述的通行證”。在新規背景下,疫苗宣傳內容一旦越過說明書邊界,風險不再只是“措辭不嚴謹”,而可能直接觸碰法律“紅線”。
本文用最直白的方式講清邊界邏輯,并給出應對方案。
在疫苗宣傳中,我們時常能看到這樣一種現象:拿到一篇頂刊論文或專家觀點,大家很自然地把它寫進培訓課件、宣教海報、公眾號推文,并配文“研究證實……”——聽起來專業、也容易傳播。這種看似稀松平常的“行業基操”,如果不加注意,很容易一腳踩中法律的“紅線”。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中,把一些關鍵場景的執法路徑寫得更清楚:你一旦越過說明書邊界,監管認定將來的更快、更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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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我們不講空話,只做三件事:先把“說明書 vs 論文”的邊界講明白;再解釋新《實施條例》釋放了什么信號;最后給你一張企業可落地的5步自檢清單,讓市場、醫學、合規、法務用同一套語言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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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層邏輯:論文擴展認知,說明書限定行為
很多爭議,表面是“證據夠不夠”,本質是“邊界是誰定”。在我國監管體系里,藥品(包括疫苗)說明書不是一般意義的“產品介紹”,而是行政許可內容的集中呈現:什么人群能用、用于什么、怎么用、有哪些風險,最終以核準文本為邊界。
這一點在《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里寫得很直白:說明書和標簽由主管部門核準,標簽以說明書為依據,內容不得超出說明書范圍。換句話說,說明書就是“圍欄”,圍欄外的內容,再科學也不能直接當作對外承諾。
論文、共識、指南當然重要——它們負責推動行業認知升級,也可能為未來新增適應癥、修訂說明書提供證據。但它們在法律語境里更像“地圖”,告訴你哪里可能有路;而說明書是“交通規則”,決定你現在能不能走、怎么走。地圖不能替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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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更特殊:面向健康人群、群體接種,任何越界傳播都可能放大公眾誤解和決策偏差。《疫苗管理法》明確提出對疫苗實行最嚴格監管等制度安排,這意味著“信息邊界”在疫苗領域天然更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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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說明書傳播”不是“質量爭論”,而是踩“許可紅線”
很多團隊習慣把“超說明書傳播”理解為一種技術爭論:既然論文支持、專家也這么說,是不是只要證據足夠就能說?新《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等于把這條路堵得更嚴——它強調:對《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所指情形認定假藥,不需要進行藥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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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而《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包含: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為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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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
這兩條合在一起,釋放的信號非常清晰:監管關注的重點不是“你這話有沒有學術依據”,而是“你有沒有越過許可邊界”。既然是許可邊界問題,就不存在通過檢測來“自證清白”的空間——所以程序上也就“不必檢驗”。
對企業市場團隊來說,還有一條更“現實”的紅線也需要牢記:新《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在藥品監管部門依法采取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風險控制措施期間,不得發布相關藥品廣告;已發布的應當立即停止。這意味著一旦進入風險控制狀態,任何對外投放都要極度謹慎,別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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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容易踩線的,
往往是對外表達的“那一句話”
很多違規并不是發生在嚴肅的學術會議,而是發生在“便于傳播”的表達里。尤其當內容面向公眾,監管更傾向用廣告與信息真實性規則來衡量。《廣告法》第十六條明確:藥品廣告內容不得與核準說明書不一致。
下面給幾類最常見、也最危險的句式,并給出更穩妥的寫法思路供大家參考。
1)用論文當“直接依據”
高危寫法:“說明書沒寫,但某頂刊已證實……所以建議……”
更穩妥的寫法:把學術信息放回它應在的位置——“該結論來自學術研究/探索性證據,目前不構成已獲批適應癥;對外信息以說明書為準。”
為什么:一旦把“研究”寫成“可以用/推薦用”,就可能觸碰《藥品管理法》第98條的假藥紅線,并在《實施條例》第72條下被更直接認定。
2)擴大適用人群(年齡、風險分層等)
高危寫法:“更適合××人群”“某年齡段都建議打”
更穩妥的寫法:對外表達嚴格落在說明書載明人群范圍內;如確需討論研究進展,務必限定在專業受眾的學術場景,并加醒目的“未獲批/不構成適應癥”提示。
監管口徑支持:藥品廣告涉及適應癥等內容,應以核準說明書為準,不得擴大。
3)把“未來可能獲批”說成“現在可用”
高危寫法:“寫進說明書只是時間問題。”
更穩妥的寫法:“是否獲批以監管審評結論為準,現階段不作超說明書的對外承諾。”
記住一句話:“趨勢不等于事實,研究不等于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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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落地的5步自檢清單
第1步:識別敏感詞。出現“適應癥/適用人群/推薦/保護效果/程序間隔/起效”等詞,自動進入嚴格審校。
第2步:逐句對齊說明書。對外口徑逐字逐句對齊說明書,尤其是適應癥/用途、人群范圍、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說明書與標簽的“核準邊界”在法規里寫得很清楚:標簽不得超出說明書范圍。
第3步:判斷場景與受眾。同一句話,放在內部研發討論與面向公眾傳播,風險等級完全不同。對外傳播按更嚴標準;涉及廣告屬性的,更要確保與說明書一致。
第4步:核查是否處于風險控制期。若產品處于監管部門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期間,廣告投放一律暫停,已發布立即停止。
第5步:留痕+統一口徑。建立“內容歸檔、審校記錄、第三方合作審核”三件套。合規不是為了把話說少,而是為了把話說得可持續、可被信任。
送你一張流程圖,便于一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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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合規不是束縛傳播,而是守住信任的底盤
在疫苗行業,最貴的不是一次下架,而是長期信任折損。新《實施條例》不單把“越界傳播”的認定標準和路徑寫得更清楚,更是在提醒我們:說明書是許可邊界,在邊界內怎么把話說得更清楚、更好懂,才是傳播的真本事。
當市場、醫學、合規、法務與第三方內容團隊都用這同一把尺子來量內容,很多風險就會在“發出去之前”被消化掉。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26修訂,國務院令第828號,2026-05-15施行;含第70、72條):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flxzhfg/20260127172639127.html?m=&type=pc&utm_source=chatgpt.com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98條第二款第4項“適應癥或功能主治超范圍”為假藥):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flxzhfg/20190827083801685.html?m=&type=pc&utm_source=chatgpt.com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16條:藥品廣告內容不得與核準說明書不一致):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flxzhfg/20230328161808137.html?m=&type=pc&utm_source=chatgpt.com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最嚴格監管等):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flxzhfg/20190702121701506.html?utm_source=chatgpt.com
《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局令第24號,第3條等:說明書/標簽核準、標簽不得超說明書):https://sjfg.samr.gov.cn/law/file//pdf/3235243/1663582910347.pdf?utm_source=chatgpt.com
《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適應癥等宣傳以說明書為準,不得擴大):https://www.nmpa.gov.cn/yaopin/ypfgwj/ypfgbmgzh/20070303010101471.html?m=&type=pc&utm_source=chatgpt.com
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公開以案釋法材料(廣告所稱適應癥/功能主治超出說明書范圍等認定):https://amr.sz.gov.cn/xxgk/qt/ztlm/zfgs/shgk/sh_xz/yasf/content/post_12534352.html?utm_source=chatgp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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